通用税收证明是税务机关在收取各种收入(如现金税,资金,支出和滞纳金)时使用的通用代收凭证。该凭证不能用于直接向银行支付税款和其他收入,也不能用于代扣代缴税款和其他收入。
1.税收共同纳税证明一式三份,每张优惠券的目的和颜色为:
第一部门(存根)税务机关将其保留为税收会计凭证(白皮书和黑色墨水);
第二张优惠券(收据)作为纳税证明(白皮书和红色墨水)提交给纳税人;
第三份联合报告(报告)定期报告给地区和县税务机关以供参考(白皮书和蓝色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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