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经营租赁相比,金融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会计处理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所得税待遇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国家财政售后融资管理办法》关于承租人在回租业务中出售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在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业务中被视为企业的固定资产,但资产初始成本和折旧等的计量仍存在一定差异。,应根据税收会计差异进行税收调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确认融资租赁
根据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的所有权程度,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企业租赁会计准则》第6条规定:如果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准则,应确认为融资租赁:(1)租赁期结束时,企业的所有权归属于融资租赁。租赁资产转让给承租人;(2)承租人可以选择购买租赁资产,且预计行使的购入价格将比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低得多,因此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租赁开始日期的此选项;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租赁期仍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当前价值几乎等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入的现值几乎等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具有特殊性质,只有承租人可以对其进行大规模改造。
税法没有明确规定融资租赁的概念。租赁方法的划分和融资租赁方法的确认应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一致。
第二,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计量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11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采用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现值。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两者中较低者为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为长期应付款的账面价值,其差额为未确认的融资成本。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计入租赁资产的价值。 。
在税收处理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58条第3款的规定,以融资方式提供资金的固定资产应以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中约定的总付款额为基础。租赁合同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总价款,则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会计准则考虑融资租赁付款的时间价值并计算最低租赁付款的现值,这反映了会计的准确性,并且与金融租赁资产的实际价值更加一致;而税法并未考虑最低租赁付款额的当前价值,并且它以实际支付作为相关资产的税基,并以历史成本为基础,反映了税法的规范。
在选择租赁资产的初始成本计量方法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为账面价值。会计中的租赁资产,反映了会计的审慎性原则上,不要高估资产;在企业所得税中,应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总付款额和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选择,并更加注意相关数据的可靠性。
III。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处理
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第15条规定: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应在租赁期的每个期间中分摊,承租人应使用实际利率法进行计算和计算。确认当前融资成本。
在税收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38条第3款,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的应税基础不计算其现值,即“未确认的会计”。融资费用”已包含在在税法的税基内,通过在使用期限内计提折旧来实现税前扣除。因此,对于会计中未确认融资费用的评估金额,税法不再允许税前扣除,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IV。固定资产折旧准备的差异
会计和税法折旧以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为基础。由于初始成本确认方法的不同和折旧期间的不同,因此确定了每个折旧期间的财务折旧。
从本文的第二项“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计量差异”可以看出,在会计中,金融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中的较低者被视为租赁资产账面价值和税法处理中,无论租赁付款资金的时间价值如何,均根据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总付款额和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租赁资产的税基。因此,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税法的计税基础通常大于初始会计成本。
金融租赁折旧资产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16条规定:承租人应采用与其自身固定资产相符的折旧政策以提取租赁资产的折旧。如果可以合理确定在租赁期届满时将获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则在租赁资产的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如果无法合理确定在租赁期届满时可以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则应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的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时间内计提折旧。
在税收处理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赁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构成固定资产。融资租赁价值部分应分期折旧和扣除。折旧年限应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折旧的最短期限为:房屋,建筑物,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的保修期为10年;与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除飞机,火车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3年。如果金融租赁固定资产满足加速折旧的条件,则也可以加速折旧。
如果运输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借船舶,则租赁期为9年,合同未在租赁期末规定船舶所有权,并且该船舶的使用寿命估计为超过15年。《 21号租赁会计准则》第16条规定,船舶的会计折旧年限为9年。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船舶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缴纳和结清时,应进行税收调整。
五,处理融资售后租回业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构成确认销售商品的重要条件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企业。买方。显然,融资购回不符合收益确认条件,不能分解为“买卖”和“回租”两个业务,实际上是融资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31条规定,如果将售后租回交易确认为融资租赁,则该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售价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折旧进度分配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买卖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的收入确定规定在融资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的资产出售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于融资租赁资产,承租人出售前的原始账面价值的折旧仍作为计税依据。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支付的部分融资利息在税前扣除作为公司财务费用。
可以看出,会计法和税法反映出融资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是融资租赁。与租赁资产有关的所有报酬和风险均属于承租人。如果未处理出售,承租人仍拥有资产折旧被视为自己的资产。会计处理中,资产的售价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根据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递延分配。税法规定,承租人支付的融资利息部分应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征税。在扣除之前,两者之间没有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