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雇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少于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
超过3次,则需要纳税。
1.解雇补偿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扣除企业所得税前向员工一次性补偿金问题的批复》,企业内部退休已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职工,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企业向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和一次性补偿(包括购买工龄支出)等,属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0〕084号)。,也就是说,原则上,与获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支出都可以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各项补偿性支出金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所得税收入的影响较大,则可以在以后年度平均摊销。具体摊销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解雇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除劳资关系的个人和雇主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补偿问题的通知”,个人由于劳动合同的终止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生活补贴和用人单位支付的其他补贴)的收入少于上一年当地平均工资的三倍,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额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终止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和征收(国税发〔1999〕178号)。个人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时,可以扣除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所得税。
3.关于在机构改革过程中为企业的人员收益和效率收益减税以及行政,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实施内部退休措施的问题。
在依法解雇工人的情况下:
1.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雇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将按照每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超过六个月且少于一年的,应当计算为一年;少于六个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雇主非法终止劳动关系,则雇主需要向雇员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还基于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超过六个月且少于一年的,应当计算为一年;少于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的工资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雇用条件;
(2)严重违反雇主的规章制度;
(3)严重疏忽职守,渎职和欺诈行为,对雇主造成重大损害;
(4)劳动者与其他雇主同时建立劳动关系,这对完成劳动者的工作任务有严重影响,或者劳动者提议拒绝更正;
(5)劳动合同由于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而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第47条经济补偿金是根据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每年全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的。超过六个月且少于一年的,应当计算为一年;少于六个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的月薪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或区级市政府公布的上一年职工的平均月薪,则经济补偿标准为付给他的款项应为雇员月薪的三倍付款金额,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本文提到的月薪是指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12个月的劳动者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履行职责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
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雇员支付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