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反避税调查是一项行政执法行为,税务机关利用税务检查权对涉嫌避税的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是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
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以下避税安排对企业发起全面的反避税调查:
1.滥用税收优惠;
2.滥用税收协定;
3.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4.使用避税天堂避税;
5.其他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一旦某种行为安排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必须是人为计划的一项或一系列的行为交易;第二,企业必须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安排所得。第三,企业以税收优惠为一项安排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可以得出结论,该安排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构成了避税事实。显然,国家税务总局在解释合理的商业目的时吸收并反映了外国一般反避税规定中包含的主要税法原则,例如:德国的实质性税收原则,德国的拉姆西原则。英国和美国的虚假交易规则。
股权转让是民事法律行为,公司股东依法将股东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以使他人获得股权。股权转让是一种产权变更。股权转让后,根据股东对公司的身份,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均同时转让给受让人。因此,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并获得股东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是,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中创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有效。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指对合同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发行。股权转让是指股权转让发生的时间,即受让人有获取股东地位的余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