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购买商品或应税劳务的目的是支付商品和劳务。纳税人购买商品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支付单位必须与签发扣除证明书的销售单位和提供服务的单位相同,以便申报进项税额扣除,否则不扣除。。因此,从增值税抵扣管理的角度来看,上述税收政策要求“三级统一”。由于普通增值税发票没有抵扣进项税,因此增值税政策不需要“三级一致性”。上述政策与防止虚假增值税发票和接受扣除的政策是一致的。尽管普通增值税发票不需要“三合一”,但存在错误接受发票的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