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投资购买了房屋和汽车,但权利所有人被写为股东而不是支付资金的单位;
2.股东应收帐款或其他应收款在帐上列出;
3.在成本方面,公司的费用和股东的个人消费无法清楚地区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被视为公司的股东股利,必须预提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计入公司成本,给公司带来额外的税负。
4.外商投资企业仍按应计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支付的福利,并保留了年底的余额;
5.如果尚未成立工会组织,则仍应按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累计工会资金,并且在获得该工会组织之日未获得特别文件支出;
6.固定资产的折旧未按照“税收标准”中规定的标准进行计提,并且在申报公司所得税时不进行任何税收调整。一些公司在整个纳税年度都有附加折旧(根据相关税法和法规)费用不得随时间支付);
7.在计算成品成本和生产成本时,生产企业没有会计凭证后的物料,人工和费用清单,也没有计算依据;
8.在计算销售产品(商品)的成本时,未附加销售成本计算表;
9.在以现金支付员工的工资时,没有员工签署的工资单,并且该工资单无法有效地与雇佣合同和社会保险清单相关联;
10.开办费用完全计入获得收入的当年的当期成本费用中,并且不进行任何税收调整;
11.未计提应计原则,无依据地应计定期费用;或在年末扣留不合理的费用;
12,)商业保险已包括在当期费用中,无需进行税收调整;
13.生产企业的原材料被临时估计要包含在仓库中,相关进项税也将被临时估计。如果该批物料在当年消耗,将影响当年的销售成本;
14.固定费用的发票可以偿还员工,或者过期的票,连续的票或税法限制(例如餐票等)可以偿还发票。这些费用不能在税前支付;
15.应付账款已过账多年。超过三年的,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未作税收调整;
以上第4至15项均与未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有关,这将带来补充税和罚款的风险。以及税务审核期间的滞纳金。
16.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不规范,并且未按照指定的产品项目和列进行会计核算,从而导致增值税核算混乱,并在查验税款时难以核实应纳税额;
17.使用“已发行商品”帐户来核算已发出的库存,从而导致增值税支付时间混乱。根据增值税规定,签发商品(产品)后,有责任纳税(无论是否签发发票);
18.研发部门接收原材料和异常消耗的原材料,并且原材料所承担的进项税尚未转出;
19.未计入销售废料并支付增值税;
20.原材料和制成品的外部捐赠尚未分为两个业务:按公允价值销售和捐赠。
以上16-20项均与企业增值税有关。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进项税的转移和与增值税有关的其他会计处理,不计提该税款。审计将带来税收补偿,罚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21.公司组织员工差旅,直接用作公司费用,不包括在总薪金中,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2.许多公司财务人员忽略了印花税的宣布(例如资本印花税,运输,租赁,购销合同等印花税)。印花税的征收和管理功能是轻税和重罚。
23.许多公司财务人员都忽略了房地产税的申报。关联方为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和生产场所。不按照规定申报房地产税将带来税收补充,罚款和税务检查的增加。滞纳金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