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例:从租赁改为转租
A公司的两层楼建筑位于城市的市区,专门用于外部出租。由于住房设施陈旧,每年只能收取60万元人民币。2006年,公司计划斥资500万元对房屋进行翻新。预计装修后每年需收取房租200万元。但是,该公司在计算中发现,装修和翻新增加了税收负担24.5万元。
规划计划:甲公司可以在装修之前先将房地产出租给关联方乙(乙可以是个人,例如公司股东;也可以是企业,例如其他公司股东投资的公司),并签署条款较长的房屋租赁合同(假设30年),每年租金60万元。然后,假设每年仍收取200万元的租金,B将投资500万元进行装修和转租。实施本方案后,甲,乙公司的总税负为21.5万元,比计划前的税负少13.5万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房地产税应由财产所有人支付,即是从价征收还是从价征收,前提是每个人都被征税。显然,在这种情况下,财产所有者是公司A,而财产所有者B是房地产转租,而不是财产所有者,因此不存在财产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