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 摩洛哥,避税 纳税筹划

提问时间:2020-04-26 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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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6 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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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与节税避税、逃税、抗税的区别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范围内事先安排业务,投资,财务管理,组织,交易以及其他活动的过程,以减轻税收负担并实现零税收风险。

减税计划是减税计划的一种形式。纳税人是指纳税人采取法律手段,按照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利用优惠条款,以实现减轻税收负担的​​合法经济行为。

税收筹划和税收节省是合理的法律行为。这是与避税,(偷)逃税和抵税的根本区别!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中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方法进行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筹划,以达到减轻或减轻税收负担而不违反规定的目的。税法。结果是造成国民收入的直接损失,扩大使用外资的成本,破坏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并扭曲一个国家乃至全国社会的收入和分配。

尽管避税行为并未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但其危害性也不能忽略。

1.避税直接导致国家税收减少。

2.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意图,影响了其公平性和严肃性。

3.避税行为的出现引起有害的违反社会道德和道德的行为,威胁到诚信税的支付,并使守法经营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偷税和逃税是税法所禁止的,将受到相应法律的惩罚!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刑法修正案7》。该修正案对《刑法》第201条中的逃税罪进行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纳税人利用欺诈或隐瞒作虚假申报或不申报,以逃避缴纳税款并大量缴税。纳税额超过10%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并处罚款;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措施,不缴纳或少付预扣税或征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如果前两个行为未经处理而重复执行,则将计算累计金额。”

“对于第一款,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后,应弥补应纳税额并支付逾期付款,如果受到行政处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除受到刑事处罚或由税务机关处以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人员外。 ”

拒绝通过暴力或威胁来纳税是抵税。除了由税务机关交还被拒收的税款和滞纳金外,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拒绝缴纳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关于抗拒税收的处理,《刑法》第202条规定:如果一个人因暴力或威胁拒绝纳税,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并被判拒绝支付两倍以上的税款。少于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偷税漏税和税收筹划有何不同

对偷税、避税与纳税筹划的概念辨析

逃税本质上是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的意图,采用欺骗,隐瞒,不支付或减少纳税额的违法行为,税收筹划与逃税本质上是不同的:

1.在经济行为中,逃税是对实际发生的全部或部分应课税经济活动的否定,而税收筹划只是关于应税经济行为的实施和事先的过程。这种安排,其经济行为符合减税的法律规定。

2.本质上,逃税行为是公开违反税法并面对税法的行为。逃税的主要手段是,纳税人有意识地撒谎和隐藏有关纳税情况和事实,以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其行为显然是欺诈的。但是,有时纳税人可能会因疏忽而疏忽导致减税,这最初称为税收过失。由于很难对主观有意和无意作出法律判断,因此我们现行的税法不再使用该法律术语。这意味着,尽管纳税人可能不会故意不交税,但只要后果发生,它就不会被法律或非法所允许。税收筹划正在遵守税法。它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纳税人的具体操作来选择最优惠的税收计划。当然,它还包括使用税法缺陷或漏洞来减轻税收负担。活动。税收筹划的性质是合法的,至少它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3.就法律后果而言,逃税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因此,纳税人经有关征税机构核实后,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受到制裁。世界各国的税法对逃税都处以罚款,掩盖了纳税事实。税收筹划应通过法律形式承担尽可能少的税收负担。法律要求的经济行为在形式上和实际上都是一致的。受保护的。如果税收筹划严重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那么采取的措施只能是修改和完善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填补纳税人可能使用的漏洞。

4.受税法的影响,偷税漏税是对税法的公然违反,是使用虚假声明减少纳税额的行为。因此,偷税漏税是纳税人轻视税法的行为。逃税的成功与税法的科学性质无关。大。为防止偷税漏税,必须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行法律。税收筹划的成功需要纳税人熟悉税法的规定,充分理解税法的精神,同时掌握必要的筹划技巧,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如果税收筹划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税法的缺陷,则将从另一个方面促进税法的不断完善和科学化。

(2)税收筹划与避税之间的关系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中的漏洞或缺陷来利用技巧并精心安排商业和金融活动,以实现最低的税收经济负担。例如,在1960年代和1970年代,美国的企业所得税负担相对较重,许多公司通过“避税天堂”避税,并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天堂”公司的账户中,从而大大减少美国。当地总公司的账面利润减少了税收。这当然损害了美国的经济利益,但是当时没有反避税法律,政府别无选择,只能默许。再例如,为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两免二减”税收优惠,中国的一些企业邀请国外客户,不愿投资,而只用自己的名字来建立所谓的中国-外国合资企业。这违背了税收的立法精神和立法意图,不符合政府的税收政策取向。尽管除“反避税”外,它不受法律条文的约束,但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在国际上,关于“避税”合法性的争论已经持续了数十年。避税的实施者认为,避税是根据“法律不规定犯罪”的原则而构成的“法律”。避税者常常在1947年的一案中引用美国法官Hand的一句著名的句子来捍卫自己的行为。汉德说:“纳税人无需超出法律规定就可以负担国家税。税收是强制性的,而不是自愿性的。纯粹出于道德的名义要求征税。”但是,随着避税范围的扩大和对各国财政收入的影响的增加,美国,前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等国逐渐以形式避开避税的法律色彩。立法。在1980年代,越来越多的政府在其税法中增加了反避税规定。在1980年代后期,避税的新定义是“纳税人通过人为安排的个人或商业惯例,通过利用漏洞,例外和税法的缺陷来规避或减轻其税收义务的行为”(国际税收字典)。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避税不再是中立的行为,而是与法律规定或立法精神相对或至少不受其支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