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方的股权转让应不支付相关税款和费用,这属于行政处罚调整的范围,并且不会导致转让协议失效。
【案件简介】
1. 2007年12月26日,永昌公司与博峰公司签署了《博峰公司整体收购协议》,其中规定永昌公司应以总价购买博峰公司及其中小型公司。 7000万元。淀镇和平铁矿的100%矿产权。
2. 2008年1月15日,博峰公司林毅,成奇凯,拉荣春平(甲方)和永昌公司(乙方)的股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甲方应支付总价1000万元乙方转让其持有的博丰公司100%的股份。
3.协议签订后,永昌公司支付了7000万元的转让费,双方均已办理了100%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由林毅,程诚变更了博丰公司的股东。启凯和拉荣春平到永昌公司。双方同意,按照《全面收购博峰公司协议》的规定,实际出让金为7000万元,但有关程序以《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的1000万元为基础,其余为6000万元。被少付。税金。
第四,永昌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双方签署的协议中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规定,其内容损害了国家利益。要求:确认“全面收购博丰公司协议”,并相关补充协议无效;林毅等人共同向永昌公司归还了7000万元,并承担了银行贷款利息和2000万元的实际费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永昌公司与林毅之间签订的协议是经双方协商自愿签署的,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视为合法有效;法院驳回了永昌公司的诉讼请求。
V.永昌公司拒绝受理,并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的裁决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法院认为此案涉及的合同有效的原因是:
首先,通过公司资产转让的公司资产和股份的转让不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从双方在本案中签订的《全面收购博丰公司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来看,双方的真实含义是转让博丰公司的全部股权,从而获得永昌公司博峰公司及其所有。控制资产的权利包括无形资产的探矿权。当前没有有关此类更改必须遵守相关批准程序的规定。
其次,逃税不会使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当事人的转让应当交纳相关税费却不缴纳,则在行政处罚调整范围之内,并不导致转让协议无效。
【实践经验总结】
从过去的经验中学习。为了避免将来发生类似的损失,提出以下建议:
尽管逃税不会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但逃税将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因此,各方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应按照有关税收管理规定缴纳税款。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63条第1款,纳税人未经授权伪造,篡改,隐藏或销毁了账簿和会计凭证,或在账簿上列出了更多的支出或没有或更少的收入,或取得了税收如果发出通知,而申请人拒绝申报或作出虚假的纳税申报,但未支付或少付应交税款,则是逃税。偷逃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未缴或未缴税额和滞纳金,并处未缴或未缴税额50%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