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的目标是3万元,按照北京市律师诉讼(仲裁)代理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律师费约为3000元(诉讼为一审),基本上是最低费用。如果案件的事实很明确,争议不大,则可以大致预期结果,各方也可以自行解决。毕竟,争议的主题不是很大。
只要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协议即有效。劳动局是否记录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有纠纷,可不花钱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即使您手中没有合同,只要您如实解释情况,仲裁将要求雇主提供,但雇主不提供。其实很好。各种补偿,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
根据中国《仲裁法》的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平等组织之间的合同争端和其他财产权争端可被仲裁。
第3条下列争议不得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行政机关应依法处理行政纠纷。”
可以看出,仲裁法的调整范围是“公民,法人和其他具有平等主体的组织之间的合同争端和其他财产权争端”,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的亲属关系个人关系案件不能仲裁。
时间不长于“必须仲裁公民,法人和其他平等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仲裁的应用是基于合同中各方的协议。
你好:
为您提供了一个案例,“未经过终止程序而终止劳动合同应视为合同续签”。
[案件简介]
孙先生,是一家合资企业有限公司(中外合作企业)的员工。1990年12月,Sun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将签发一份表格,并且当合同内容保持不变时,申请将被Sun批准。1996年6月,孙某由于劳动强度过大而提出辞职申请,但该公司未予批准,并竭力保留。因此,孙某撤回了辞职申请。1996年12月,是时候续签劳动合同了,但是公司没有提出终止或续签合同的请求,Sun也没有再提出要求。1997年3月,该公司以Sun提出辞职为由终止了Sun的劳动合同。从4月起,该公司停止支付Sun的薪水。Sun竭尽全力,于是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要求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1.公司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Sun续签劳动合同。
2.公司在1997年4月,5月和6月重新发放了三个月的基本工资,总计1380元。
[案例分析]
此案是因劳动合同终止而引起的劳资纠纷。争议的焦点是企业终止与Sun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修改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可以看出,是否应续签劳动合同应由双方平等协商。在这种情况下,当双方之间的合同到期时,公司没有与Sun进行劳动关系终止程序,而只是在双方之间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一段时间后,公司才提议终止先前的劳动合同。这种方法不符合法律要求并且缺乏平等的咨询程序。根据原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1996] 354号)第十四条,“定期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由于雇主原因未完成如果实际的劳资关系是通过续签或续签程序形成的,则该劳动合同应视为已续签。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并办理续签手续。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该公司与Sun Mou在建立事实上的劳资关系时不当终止了他们的劳动合同,停止发放Sun Mou的薪水是错误的。此外,公司要求Sun在发布表格后申请批准。这种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也是不规范的,这违反了双方平等,自愿和共识的原则。
希望得到满足和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