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销项税的关键是销售。可以从以下方面计划销售:
1)注意价格过高的费用
额外费用应转换为免增值税销售。
例如,在使用包装材料进行销售的情况下,请尽量不要将包装材料与商品一起出售。取而代之的是收取包装材料押金,而包装材料押金应单独核算。
2)选择正确的销售方式
采用合法的价格折扣销售方式。只要折扣金额和销售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就可以根据折扣计算应税销售额,而不能使用实际折扣销售方法来减少折扣金额。增值税应按规定收取。
3)照顾好自己的生产和使用
对于用于企业连续生产应税物品的自产自用产品,自产自用链接免征增值税。因此,在本企业中,尽可能将自产商品用于继续生产和加工,可以减少或延迟对外销售,达到减税或递延税款的目的。
4)及时减记销售和销项税
纳税人因销售退货或折扣而退还购买者的价格和增值税,应及时从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中扣除,以避免不必要的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税由财产所有人缴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安置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 121号)明确规定,租赁房地产,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双方有一个免租期,在免租期内,财产所有人根据财产的原始价值缴纳财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28号)规定,应税单位和个人使用其他单位的房地产不收取租金,应当代表房地产剩余价值缴纳房地产税。。房地产的免租期与房地产的免租期本质上不同:出租人在整个租赁期内不向租户收取任何费用,即房地产的免租期;但是,出租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租金,因此免租期仍属于出租房地产的时期。房地产仅供商业使用,并需缴纳房地产税。房地产免征租金和不出租使用不动产期间,纳税人为财产权人,实际纳税人为财产所有人,单位或出租单位的个人。因此,在免租期内,商场应按照商场房地产的原始价值计算并缴纳房地产税。
政策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租金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提供使用固定资产,包装材料或其他有形资产的权利而获得的收入。租金收入应按照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的日期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跨度一年,并且租金是一次性预付的,租赁期内,出租人可以按照收支比例的原则,将上述确认收入平均分配到相关的年收入中。
根据上述规定:(1)预先收取的租金收入无法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但收入的实现也应根据承租人支付商定租金的日期进行确认。在合同中。税收和会计确认收入将产生及时性。区别在于,企业预收的租金收入应当年视为应纳税所得额,应计入预收租金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所得税中。应该征收。
(2)国税函[2010] 79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补充修正,是指企业可以预收一次性的租金收入和租金。年间租金收入的收入可以在租赁期内。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相关的年收入分阶段平均分配。但是,出租人必须分期平均确认租金收入。它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首先,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限为多年。第二是租金是一次性预付的。
因此,公司所得税在2017年至2018年的两年免租金期内不确认收入,从2019年至2021年每年确认200万元的租金收入。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2017年至2021年平均确认租金收入120万元。因此,在2017年和2018年企业所得税交纳和缴纳时,有必要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从2019年到2021年每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
温馨提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收和土地扣除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租赁不动产,并同意免租期限届满时,不属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行办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销售服务。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约定的免租期不视为销售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市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 121号)房地产,由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有免租期的,财产所有人应当按照房地产的原价缴纳房地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