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融财务提示:继续向月销售额在20,000元(含本金)至30,000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免征增值税的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增值税或营业税应计算并全额支付。
小型和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免收印花税的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了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行政和行政费用豁免”:从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小型和微型企业免于行政,注册和许可管理服务性收费包括企业登记费,税收发票费,海关监管费,商品原产地证明书费用和农业机械监管费等22种费用。
3,《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6万元(含6万元)。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其收入减至应税收入的50%,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0%。
4,《关于暂时免征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和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暂时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5.《关于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扩大小微企业减免50%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问题的公告》 “:小型和微型企业的税收标准已经统一十万元
6.“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免除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目标销售和营业额提高到“ 20,000至30,000元”。
7.《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的投资项目,进口自用,无法生产的先进设备。在中国,并根据相关规定免征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