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付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不得扣除。
根据2006年12月颁布的《企业一般财务条例》:第四十四条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财务处理和职工住房货币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会的资金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分配给工会。
将按总薪金的2%提取。
借款:行政费用-工会基金
贷款:应付员工工会基金
付款时:
借款:应付给员工工会基金
贷款:银行存款
返回时:
借:银行存款
贷款:其他应付款联盟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