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的相关福利,例如生活津贴,死亡赔偿金等,不征税。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的赔偿或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保险费的权利。”
保险法并未明确指出签名无效。
首先,必须查看销售员是否代表被保险人签字。
在新的《保险法》生效之后,代理人的运作也意味着保险公司的行为。负有相关责任的保险代理人也将承担连带责任。
新的《保险法》第116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欺骗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2)隐藏来自保单持有人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
(3)阻止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真实披露义务,或诱使他们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真实义务;
(4)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之外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回扣或其他利益;
(5)拒绝依法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或保险费义务;
(6)故意制造从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损失,以致提出虚假索赔,欺诈保险金或获得其他不当利益;
(VII)挪用,扣留或挪用保险费;
(8)委托未取得法律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IX)使用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获取非法利益;
(10)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保险评估机构从事非法活动,例如虚拟保险中介业务或捏造费用交纳和其他非法活动;
(11)通过捏造和传播虚假事实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声誉,或通过其他不正当竞争来破坏保险市场的秩序;
(12)在业务活动中众所周知的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商业机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新的《保险法》第12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应根据保险人的授权对保险业务的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