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追回纳税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如已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则变更股权并进行登记,收入实现后,转让人的股权转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后,双方签署并执行协议以取消原始股权转让合同并归还股权。这是另一次股权转让,对前一次转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能退还。
股权转让合同尚未履行。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股权转让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终止原股权转让合同的执行,以原价收回已转让的股权。收入没有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取消,股权收益不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从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