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加税
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
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滞纳金;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每日滞纳金五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或者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其付款。在指定的期限内,从滞纳税之日起,每天将收取滞纳金的五十分之一的滞纳金。例外,例如在批准后推迟纳税。
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缴纳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税收调整。税收调整主要是调整税收差异,包括收入调整,扣除额调整,资产调整以及一些特殊事项调整。
特殊税收调整是反避税调整,是对纳税人特定税收事项的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稀疏,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以及其他避税情况的税收调整。
常规反避税管理属于特殊税收调整的类别。当纳税人实施的安排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减少其应税收入或收入时,则不适用于转让定价,资本削弱,成本分摊,控制外国公司的反避税等具体规定,进行调查和调整。反避税管理的一般调整重点在于与公司关联交易不直接相关的避税安排,包括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使用避税天堂以及其他与税收相关的安排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例如,外国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后,将通过人为安排关闭企业,然后建立一个新的同类公司重新享受税收优惠,这是滥用税收优惠来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