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9号公告规定:在解除限售股份禁令之前,企业将其持有的限售股份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人”),并转让其企业收益。税收问题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应根据减少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制性股份所获得的总收入来计算并缴纳税款,并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年。
(2)在解除禁令之前,企业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已签署并转让给受让人,但股权登记未发生变化,而企业仍持有该股票,企业实际上减少了持有限制性股票获得的收入按照本条第一款纳税后,如果余额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将不再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