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合伙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 91号)。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亏损后,作为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收入,占“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应税项目应税项目的5%。根据个人所得税法,适用5%— 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用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5条规定,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应将全部生产经营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人投资者应当按照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总收入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则根据生产经营总收入和合伙人数计算出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根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总收入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个人所得税。
有关具体处理程序,请直接咨询主管或当地税务机关。
1.对于合伙人投资者的个人生产经营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的应税项目,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5%-35%用于计算和收集个人收入。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第91号)企业投资者的个人生产经营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应税项目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第二条,合伙企业的每一合伙人均为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作伙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4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根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如果没有约定合伙协议或协议不明确,则应根据合伙人通过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确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如果谈判失败,应根据合伙人的实际资本出资额(基于所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总额。
(4)如果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以合伙人平均人数为基础,该人数是根据生产经营总收入和其他收入得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