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 159号文提到“税前先分配”原则。 “初次分配”不是利润分配,而是个人合伙企业,应根据合伙人各自的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根据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无论合伙人的利润是否实际分配,都必须在年底根据各自的分配比例确定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才应分别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
您的案子太复杂了,我可以耐心地一一回答:1.根据您的合同,B和C享有股东权益的五分之一; 2.在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A和C要合作建立配件销售部门,但必须以个人名义建立;销售部门的销售可以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但不得高于市场价格; 3.兄弟的兄弟需要做生意为此,可以要求A为其提供担保,但A不得使用企业的设备作为银行的抵押品。如果不能在到期时偿还贷款,当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时,可以通过拍卖方式解决,但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和丙方造成的损失; 4.对于配件厂的债务,A应向第三方偿还,B和C不承担任何责任;五,甲,丙不同意出资时,应停止让步或谈判合同; A和C可以协商退出B; 6. A和第三方合作成立零件工厂。只有在A和第三方都同意的情况下,丁才能成为零件工厂的第四方合作伙伴。合伙人同意,因为退货符合法律规定;八,防止附件工厂退货的,将附件工厂的财产分割为A和C的行为是有效的,否则无效;对于一万元的付款,A仅按照约定支付了3/5,然后通知债权人找到B和C。当然,这是不可能的,因为附属工厂作为甲,乙,丙三方的合法性根本不存在。;十一,配件厂9万元债务,由甲方承担; 12.如果债权人和附属工厂的渔场都发现B要偿还债务,则B和C都不承担任何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