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国际上免税方法,抵免方法和扣除方法中选择一种方法来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如果缔约双方决定将全部或部分减让给予另一方的跨国纳税人允许,则他们必须还列出相关术语已阐明。
(5)税收待遇中的非歧视原则。税收非歧视原则体现在国际税收条约的规定中,具体如下:
1.国籍没有差异。就是说,缔约国一方在另一缔约国的国民所负担的税款或相关条件,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所承担或可能的税款或相关条件不同或比其重。。
2.常设机构没有不同的用语。即,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相同商业活动的企业的税收负担。
3.扣除无差异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付款,应被分类为支出,因为它们是在相同情况下支付给同一国家的居民的。
4.所有权没有差异。也就是说,资本非歧视条款是指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是否由缔约国另一方的一个或多个居民直接或间接拥有或全部拥有或控制。其他类似的企业则不同或更为重要。
(6)两种税收信息交换模式均规定,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实施本协定规定或缔约国双方关于本协定所涉税收的国内法所需的信息。 ,应受征税信息与本协议不冲突。
(7)相互协商程序。缔约国财政部门或税务机关应当订立互助协议,完善相互协商程序,以解决有关使用协议的纠纷和问题。此过程是各个税务部门之间的讨论过程,旨在使所有各方都尽可能接受。
截至2005年11月,中国已谈判并签署了87项税收协定(不包括与香港和澳门的安排),并且已执行了78项税收协定。
美国,法国,英国,毛里求斯,俄罗斯,泰国,澳大利亚,墨西哥,韩国,日本,墨西哥,科威特,奥地利,加拿大,新西兰,乌克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