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规定,要成功注册,货币金额必须占注册资本的30%以上,而C仅占15%
2.公司B和公司A共同和分别负责,因为分支机构和总部之间存在管辖权关系,公司C由于母公司和子公司处于从属关系而独立承担外部责任。
3. D公司可以要求E或F来实现其要求。 E公司和F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f公司在偿还债务后可以从e中恢复。
1. A,B的出资额不到总投资额的30%,属违法。《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出资额不得少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公司不宜在法人A处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要建立分支公司,您应该向公司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获得营业执照。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3.提取各自出资的30%是非法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撤资。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准备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决定减少注册资本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有权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要求公司偿还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尚未收到通知,则应自通知之日起45天内要求公司偿还债务。减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度。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A和B的董事长兼任,这不符合要求。《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中兼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
中国的国有企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拥有国家所有资产并注册的非公司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排他性国有公司。资产投资的主体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它是一家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作为生产经营组织的一种形式,既具有营利性又具有公益性的法人特征。它的盈利能力体现在对国有资产保全和增值的追求上。它的公益性体现在,建立国有企业通常是为了实现国民经济调控的目标,并在协调国民经济各个方面的发展中发挥作用。国有企业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国有企业的分类非常复杂。在国际惯例中,国有资产投资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为国有企业。中国大陆和台湾的国有企业通常是指对国有资产进行纯投资的企业。当然,法律还规定了国有公司。
国有企业具有企业的基本特征:(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由多数人组成的组织; (3)依法设立,依法确认其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私营企业是指《民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令第4号)第七条第一款:“全资企业是指企业由一个人投资和经营。”也就是说,由自然人投资并经营的公司基于工资劳动,而投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现在仅允许您区分哈萨克斯坦。只有特定主题可以具体分析,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