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有权批准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
1.第41条规定:
如果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并且降低了企业或其关联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则税务机关有权以合理的方式对其进行调整。企业及其关联方共同开发,接受无形资产或共同提供,接受劳务所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进行分配。
2.第44条规定:
如果企业不向其关联企业提供业务交易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信息,并且不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交易,则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
扩展配置文件:
关联企业的判断: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为25%或以上;
(2)由拥有25%或以上股份的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的贷款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的50%或以上,或企业贷款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由另一企业担保;
(4)公司一半以上的董事或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一位执行董事是由另一家公司任命的;
(5)一间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必须获得另一家企业的许可(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
(6)企业生产和经营所购买的原材料,备件等(包括价格和交易条件等)由另一企业控制或提供;
(7)一家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和交易条件等)由另一家企业控制;
(8)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交易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相关权益包括家庭和亲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