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9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公益捐赠金额。
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51条是《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中提到的公益捐赠,是指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用《中国公益捐赠法》为规定的公益事业捐款。
第52条《实施细则》第51条所指的公益社会组织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例如基金会和慈善组织:
(1)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目的是发展公益事业,而不是为了牟利;
(3)所有资产及其增加值归法人所有;
(4)收入和营业余额主要用于符合设立法人目的的业务;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属于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6)不从事与成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拥有完善的财务会计系统;
(8)捐赠者不以任何方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其他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53条允许扣除企业产生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公益捐赠。
年度总利润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总之,符合税法要求的慈善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而其他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