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核定征收避税的风险,利用核定征收避税风险

提问时间:2020-04-23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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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3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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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如何避税

如何采用核定征收避税?

以应税所得率评估企业所得税征收的方法;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国税发〔2008〕30号); (1应税收入率)×应税收入编辑了收入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付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税收入=应税收入×应税收入率

或:应税收入=成本(费用)支出/ A:根据

怎样利用核定征收在税务筹划中的作用

你好!

1.批准馆藏的法律状况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批准的收藏”指收款人的会计帐簿不完善,信息不完整,查账困难或难以准确确定时,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由于其他原因而产生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说,“批准的收款”是税务机关在无法获得准确的税务信息的前提下采用的收款方法。作为保证有效行使国家税收权力的一种制度,在当前需要完善中国纳税人遵守税法和中小企业纳税人会计能力的情况下,经批准的征收被广泛用于税收征收和管理实践中。

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用于试行)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准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必要建立帐户簿;

(2)帐户簿应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但不应建立;

(3)未经授权销毁帐簿或拒绝提供纳税材料;

(4)尽管设置了帐簿,但是帐目混乱,或者费用数据,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不完整,难以检查帐目;

(5)如果发生纳税义务,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纳税申报,并且税务机关下令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但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

(6)申报的征税基础显然很低,没有任何理由。

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税发〔2000〕30号)相比。第38号),主要有以下内容:变更点:扩大了核定征税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核定所得税的情况,调整了应税所得率,纳税人增加了申报调整的责任,核定征税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收款方式的变化与利弊并存,各个地区具体操作方法和技术标准的不一致,酌处权的行使不足,迫切需要改善已批准争议的救济制度。这些都是已批准的收集系统的所有方面都需要改进。验证收集是审计收集的一种特殊补充手段,是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过渡性措施。国税发〔2008〕30号明确规定,税务机关要积极督促核定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纳税人建立会计制度,完善管理,指导工作。纳税人正在过渡到征税方法。符合税收征收要求的纳税人,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税收征收。

II。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评估与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着力解决企业所得税中两个有争议的问题税收征管,并明确说明:1)不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准征收企业所得税; 2)被批准按照法定应税所得率,权益(股权)转让产生的收入转移以及其他转移的财产性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税收入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主要项目(业务)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如果主要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根据变化情况在当年内结算。主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收入率以计算税额。

已获批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 ),总结了纳税企业;上市公司;银行,保险,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企业;会计,审计,律师和其他社会中介;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其他企业和其他纳税人,不适用核准的企业所得税法。

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用于试行)

第3条特殊措施,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于这些措施。上述具体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1.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部除外)第十六条为企业提供优惠的免税收入政策);

(2)集体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金融企业,例如银行,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和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担保公司,金融公司,典当行等;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收,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建筑成本,律师,价格保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和其他经济法证社会中介人机制;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因为国税发[2008] 30号和国税函[2009] 377号文件规定,VC / PE,风险投资公司及其他从事股本(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是否可以验证公司所得税的征收情况?明确,因此,不同地方的具体规定和实际操作不一致,使得同一类型的纳税人因地区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第27号公告明确规定:“不得擅自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将股权投资企业纳入特定纳税人的范围,从而统一规范了股权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征收。

III。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主体项目(业务)批准征收的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27号公告的规定,依法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股权)转让和其他转让财产性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应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主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计算税金;如果主要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则应在当年进行最终结算和付款时根据变更后的主要项目(业务)重新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是为税收计算的。

①?根据国税发[2008] 30号文采用应税所得率法核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为:

应付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税收入=应税收入×应税收入率

或:应税收入=成本(费用)支出/(1-应税收入率)×应税收入率

②根据国税函[2009] 377号,国税发[2008] 30号第六条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总收入减去应税所得和免税所得。表示为:

应税收入=总收入-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

③?作为评估应税收入率方法评估所得税的企业,应将股权转让收入完全纳入当期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规定的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入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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