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可以交易。目前,有两种类型的负担得起的销售。一种是经济适用住房可以在居住5年后以市场价格出售。出售后,综合土地价格按房屋交易价值的10%支付;另一个是经济适用房的寿命不能超过5年,因此根据国家政策,它们不能以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房主不能以高于当时单价的价格出售购买,并且只出售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居民是家庭购买或政府收购。
经济适用房支付的税费:
①契税:买方支付房价的4%;建筑面积的一半不到120平方米,即2%。城镇职工首次按规定购买公房,免征契税。
②交易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 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收取人民币500元。
③印花税:买方房价的0.5‰。
④公共维护基金:购买价的2%。
在申请所有权证书的过程中:
①登记费:每平方米建筑物0.3元。
②房屋所有权费用:每张证书4元人民币。
③印花税:每件5元。
经济适用房分为一类经济适用房和可搬迁性质的经济适用房。一类经济适用房只能在五年后交易。需要支付的税款是契税,个人税。如果只有五岁,并且是唯一的房子,则无需纳税。经济适用房也有全面的土地价格税。八号之前五年的经济适用房(请参阅原始购买合同的时间)为在线价格的10%。在2008年4月8日之后,房屋交易将首先被回购。如果不回购,将支付差额的70%(差异是指原始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与出售时位于同一地点的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之间的差异。)这些是税款。经济适用房可以随时出售。只需再支付3%的土地转让费
1.取得产权证书或纳税证明的时间少于五年的,转让不得超过原始购买价格。如果以购买价转让,则购买者必须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款如下:
【卖家付款】
(1)印花税。支付销售价格的0.05%。
【买方的送货】
(3)批准了超标部分并支付了综合土地价格:超标部分的X10%
2.如果获得产权证书或纳税证明的时间超过五年,则可以市场价格出售。但是,如果销售价格低于经济适用的重新上市买卖的购买价格,则将根据市区重建局重新列出的公共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最新住房指导价收取综合住房价格。建设委员会。适用住房的资格。如果销售价格高于已经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的再营销指导价,则按销售价格收取综合地价,但对购房者和没有资格获得经济适用房的人没有限制。住房也可以购买。
(1)综合土地价格:售价为X10%。如果售价低于已经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重新挂牌的指导价,将按照指导价收取费用。
(2)印花税。支付销售价格的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