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货贸易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活动,是指买卖双方以相同的价格结算彼此的商品而不是使用货币结算来实现商品的买卖的一种方式。在实践中,一些纳税人认为以物易物不是买卖,而卖方则认为买方已经付清货款的人认为自己不是购买商品。买方支付货款的货物,认为他不是销售。这两种看法都是错误的。正确的处理方法是,以货易货和讨价还价双方均应进行购买和销售过程,计算销售并计算出他们所寄出的货物的销项税,并计算购买额和计算各自收到的货物的进项税。应当指出,在易货贸易中,应单独发布法律法案。如果货物无法收到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法律票据,则无法抵扣进项税。
进项税计算
业务(1)
1,购买显像管的进项税金为680万元。
2.运输成本进项税20 * 7%= 14,000元
业务(2)
进项税额340万元
业务(3)
进项税金15万元
业务(4)
不能扣除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买的商品
业务(5)
对于在建工程,不允许扣税
计算销项税
0.2 * 1000 / 1.17 * 17%= 290,600元
运输成本征收增值税(0.2 * 800 +1)/ 1.17 * 17%=人民币293,900
视作销售的礼物0.2 * 100 / 1.17 * 17%=人民币290,600元
使用易货贸易作为一种特殊的销售方法来分别计算销售和投入
产出0.2 * 2000 * 17%= 680,000元
输入项目原始问题未给出特定的销售收入。等值价值400 * 17%= 68万元
增值税
销项税-进项税= 1452.99 + 29.06 + 29.39 + 29.06 + 68-680 -1.4 -340 -15-68 = 504.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