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讲,信托资产并非免税的,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信托资产可以将税率降至最低或免税,并且它们有许多不同的避税方法。
现在,国内投资者使用外国信托来转移财产,他们可以合理地避税。纳税人需要建立外国资产管理信托才能在信托中建立企业的机器,厂房和设备,从而产生一种错误的印象,即纳税人不再管理企业,然后通过国外的多个信托实体,建议使用多个信托,多个信托之间的应税资产流动,这些资产在运营期间的营业收入以及利润收入,将以外国信托的名义记录在税项中避风港,然后有效地逃避了国内税收。
另外,在当前的金融市场中,也有一些跨国公司使用自利信托来野蛮控制其附属公司。这里的资源信任是指委托人为受益人,跨国公司建立的信任方式。自利信托之后,您可以将自己拥有的关联公司委托给避税天堂中的信托机构进行管理。此时,在受益所有人和关联公司之间插入了全权委托,信托机构成为协会。公司的实际所有者在执行此步骤之后,将隐藏公司的真实所有权,从而避免了税收的征收。
一些富人将自己的资产托付给信托机构,当他们成为信托资产时,就可以有效地避免遗产税和赠与税。现在,生活中的许多富人将在一些认识到可以避免信托税的国家中建立自己的外国信托,然后将其名义下的资产委托给信托进行管理,然后就信托会计中的财产约定达成协议。严格保密,在运营过程中,财产将通过资产分割转移给继承人或受益人的名字。在此过程中,富裕国家对其资产征收遗产税或赠与税是合理的因此,只要妥善处理信托资产,就可以合理地避免征税。
合法避税,是指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纳税人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纳税义务,减少税收支出。合理避税不是逃税和逃税,它是正常的法律活动;合理的避税不仅是财务部门的事,而且还需要市场部门和商务部门等各个部门的合作,从合同签订和收款等各个方面开始。避税是在遵守税法并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在对税法进行详细研究的基础上,灵活运用现行税法规定的不同税率和不同的纳税方式,因此,企业创造的利润更多由企业合法保留。它就像法院的辩护律师一样,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税是公司应具有的法律和经济权利。必须强调的是,合法避税与逃税,逃税和欺诈性税收之间在质量上存在差异。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国内避税意味着企业通过各种方法,渠道和手段来避免国内税收义务。从更现实的条件出发,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财务经理需要解决不同的问题。
合理避税:首席执行官可以做什么
逃税不是仅适合私人交流的主题。现在,许多企业主都在谈论如何避免征税,成功的经验已被“他人效仿”。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刚刚结束帷幕,代表们多次提到税收问题,税收监督和税率水平。
是从企业运营的角度进行的分析。如果可以将其作为管理决策层,那么从公司的发展战略的角度来看,这样的操作更适合您。
更改为“外国”企业
中国的外资企业采用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从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的过渡是获得更多减税,免税或减税的好方法。
注册到“避税绿洲”
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旧城区的老城区设立的所有生产,运营和服务型企业以及高科技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国家重点保税区。发达企业可以享受更大程度的税收优惠。在选择投资地点时,中小企业可以有目的地选择上述特定领域进行投资和生产运营,从而享受更多税收优惠(本节的读者可以参考“打开“离岸绿洲”之门”文章)。
进入特殊行业
例如,服务业的免税法规: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和残疾人福利服务免征营业税。
婚姻介绍和fun仪服务免征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安置“四个残疾人”的民营企业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其业务属于“服务业”(不包括广告业)营业税的范围免税。
残疾人提供的个人服务免征营业税。
做“管理费用”文章
企业可以提高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并将坏账准备用于管理费用,这会减少当年的利润并降低所得税。
企业可以最大程度地缩短折旧期限,从而增加折旧金额,减少利润,减少所得税。另外,所使用的折旧方法不同,折旧金额相差很大,最终将影响所得税金额。
而不是“费用”
中小企业的私有所有者应考虑如何分配其运营中使用的水,电和燃料成本,以及产品成本中是否包括家庭支出,运输成本和各种杂项支出。
在当前的企业世界中,此项目经常使用。他们列出了在公司的运营项目中购房,购车的费用,甚至还包括孩子入学的费用。国家政策不允许这种处理。尽管此方法在当前的商业世界中并不罕见,但我们在此不提倡。
合理增加员工福利
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中小型企业的私人所有者可以考虑在应税工资范围内适当增加雇员的工资,为雇员申请医疗保险,建立雇员养老金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员工教育基金。资金,公司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等这些费用可以包括在成本中,还可以帮助私人所有者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减轻税收负担,降低运营风险和福利负担。企业可以较低的成本赢得良好的综合收益。
完整的“销售结算”文章
合理避税:财务总监可以做什么
有许多常用的避税方法,但一般仅不过是: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使用,转让定价方法,成本计算方法,融资方法和租赁方法。
全面税收优惠
新税法的颁布和实施将把减税和免税的权力归还国务院,以避免过度减税和混乱的现象。同时,税法还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例如: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15%的税;新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以“三废”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以在五年内减免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及相关咨询,服务,培训等,暂时免征年纯收入30万元以下所得税等企业应加强这方面的优惠政策研究,努力通过调整收入,使企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最大程度地避税,增强实力。
同时,全国各地的经济开发区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吸引投资的条件非常诱人。他们中的大多数根据各种年度和各种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来吸引资金,技术和人才。如果您的企业是高科技行业或鼓励性行业,那么此类优惠条件当然将成为公司避税的优先事项之一。
定价转移
转让定价方法是公司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指的是以下事实:参与产品交换和销售以分享利润或转移利润的经济活动的双方并非基于市场公平价格它是一种基于企业共同利益的产品定价方法。使用这种定价方法的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允价格,以达到减少或免税的目的。
转让定价的避税原则通常适用于具有不同税率的关联公司。通过转让定价,高税率公司的部分利润将转移到低税率公司,最终将减少两家公司支付的税款总额。
由于不公开的原因,一些公司和我们联系过的公司都是匿名的。公司A的总部位于沿海经济特区,并享有15%的优惠所得税率。其产品的生产由位于中国的A公司和B公司(其按33%的比例税率)完成。甲公司每年从乙公司购买一百万种产品,并将其出售到国外。购买价格为每件6.8元,销售价格为每件8.3元。显然,该产品的生产成本为5.2元/件,因此两家公司应交的利税已经非常明显:
公司的年利润=(8.3-6.8)×100 = 150(万元)
A公司的应交所得税= 150×15%= 22.5(万元)
乙公司的年利润=(6.8-5.2)×100 = 160(万元)
B公司的应交所得税= 160×33%= 52.8(万元)
A和B总共缴纳了所得税= 22.5 + 52.8 = 75.3(万元)
为了避税,可以将高税率的B公司的部分利润转移给A公司。我们已经知道,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的产品的单价为6元,现在仍以8.3元出售,则:
一家公司的年利润=(8.3-6.0)×100 = 230(万元)
A公司的应交所得税= 230×15%= 34.5(万元)
乙公司的年利润=(6.0-5.2)×100 = 80(万元)
B公司的应交所得税= 80×33%= 26.4(万元)
甲公司和乙公司缴纳的所得税= 34.5 + 26.4 = 60.9(万元)
两家公司A和B的利润转让前后,两家公司的年利润总额为:150 + 160 = 310万元;利润转移后的总利润为:230 + 80 = 310(万元)。利润转移前后,两家公司的利润总额仍然相等,但是在采用转让定价后,两家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减少了75.3-60.9 = 14.4万元。只要一个企业可以找到两个税率差异较大的区域,并在两个企业之间进行贸易与合作,贸易量越大,可以节省的税收就越多。
分担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应当按照一定的方法摊销为成本。费用分摊是指在保证企业必要费用的前提下,公司尝试从帐目中寻找余额,以便将费用分配到最大可能的成本,从而最大程度地避免税收。
常用的成本分配原则通常包括实际成本分配,平均摊销和不定期摊销。只要我们仔细分析折旧的计算方法,就可以总结出一般规律:无论采用哪种分配方式,只要成本尽可能早地包含在成本中,则早期成本就越大。成本,就可以实现更多避税的目的。至于哪种分配方法可以最有效地帮助企业达到最大的避税目的,则需要根据预期支出的时间和金额进行计算,分析,比较和最终确定。
通过名义融资避税
资本稀疏通常是跨国公司避免在世界范围内征税的一种手段。近年来,国内公司还开始利用资本稀疏来避免税收。本文以XX市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例,揭示利用弱化资本避税的公司的新趋势,以期使税务机关切实开展反避税工作。 。
1.案情简介
(1)D公司由于操作异常而被纳入当地税务部门的检查范围
D机械有限公司是XX市的一家内资企业。它成立于1998年,位于经济开发区。它有一个6,000平方米的工厂厂房和办公楼,约有150名员工。它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制造,销售和加工。工程机械及配件,金属材料零件及制品。D公司的投资方为进出口B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2007年2月,XX市地方税务局的反避税人员在分析公司2006年的财务数据后发现,多年来公司的营业利润一直保持在极低的水平。同时,公司的注册资本,销售规模和总资产也在不断扩大。反避税人员注意到,公司开业八年来累计投入资金3500万元,但账面利润累计亏损1800万元。在未收回500万元初期投资的情况下,B公司于2007年追加投资9000万元扩大生产规模。
(2)指标分析揭示了线索
税务人员发现,通过对D公司损益表中的某些数据进行审核,D公司2006年的财务费用共计656万元。前几年财务费用一般不超过20万元。元,财务费用突然公司增长了30倍以上。作为备件制造公司,D公司由于追加投资而积累了雄厚的资金。此外,近年来,该国增加了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该公司用于筑路机械的配件也卖得很好。,不可能从外部借用。
(3)在评论中找到的证据
检查组决定对D公司的财务费用进行特别检查。真实的贷款协议如下:“按照公平,诚信和合作的原则,经过双方的友好协商, D公司与E公司之间的贷款合同现在是计划达成以下协议,内容如下:...贷款总额2600万元,年利率25%,分月还息...协议日期:12月2003年。“贷款协议浮出水面。根据内资企业的税收规定,允许纳税人之间相互借款的利息支出,以不高于同一类型金融机构在同一期间内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期。根据这项规定,税务人员调整了D公司的利息支出税,使D公司2004-2006年的应税收入增加了1,372万元。 D公司应补缴外国企业所得税325万元。
(4)进一步检查和复制可疑点
认为反避税工作已经结束,但仔细的检查员发现E公司是一家民间福利企业,并享有免征公司所得税的政策。D公司和E公司可能滥用了税收优惠政策以避免征税。检查员立即延长了对E公司的检查。经检查,发现E公司确实是一家享受减税和免税政策的公民福利企业,但是E公司的公司成立注册信息表明E公司是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D公司与E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包括在内。检查再次陷入僵局。但是,检查人员还注意到,四个公司B,C,D和E从事的行业几乎都是机械加工。四家公司之间还有其他联系吗?与C公司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令所有人感到惊讶。调查发现,公司B和公司C均为XX市一家知名集团A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并且公司B和公司C具有关联关系,即A,B,C,D和E公司有关联的关系。D公司和E公司使用其中的多种投资关系掩盖了两家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事实。
整个“税收筹划”的真相在于,为反避税工作精心设计了该小组的组织结构和运营方法。许多公司的分阶段成立是为了掩盖真实的交易过程并转移利润以避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在确认D和E隶属于每家公司集团后(国税发[2000] No. 84):关联企业的贷款超过注册资本的50%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支付。D公司按当前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2004-2006年共支付利息1950万元。 D公司无法扣除约1,830万元的税前利息。约604万元。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以资本弱化形式出现的避税行为已成为中国内资企业避税的新趋势,并被越来越多的内资企业所采用。与“高进低出”等常见避税方法相比,这种避税方法更加隐蔽,危害更大,容易造成税收损失,应引起重视。
其次,资本稀疏税制度对我们经济的影响
世界上许多国家/地区都对资本薄弱的税收施加了限制。这件事情是由很多原因导致的。主要原因是防止避税活动和保护国家税收权利。
III。西方主要国家为应对资本稀薄和避税而采取的措施
(1)美国:安全港规则
安全港规则(也称为固定债务/权益比率方法)是在税收中限制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率。安全港规则意味着在上海进行税前和税后扣除是安全且免税的,但在香港以外地区则是不安全且应税的。美国规定的固定比率为1.5:1。除了美国规定的固定比率标准外,美国还明确规定了贷款类型,计算贷款资本的时间以及适用的目标。安全港规则。
1.对各种类型的贷款采用不同的税收待遇。针对贷款类型的不同特征,美国对各种类型的贷款资本也有不同的规定:(1)一般投资贷款。也就是说,要求股东以贷款形式对企业的长期投资应包括在贷款资本中。(2)短期借款。由于不计息,在美国境内90天以内的股东应付款期的部分不包括在贷款资本中:在股东享有的90天以内的部分应在90天以内。(3)背对背贷款。也就是说,股东首先将钱存入银行,然后银行向公司提供贷款。美国规定,不能在税前扣除利息,并且贷款不包括在贷款总额中。(4)无关联第三方向股东提供的贷款。美国将此类贷款计为总贷款资本。(5)混合融资工具(HybridFinancing Instruments)。因为它具有贷款和股权投资的两个特征,并且仅支付利息,所以没有还款期限,可以转换为公司股份,损益分配,参与准备金和破产清算。贷款包括在贷款资本中。
2.贷款资本的纳税确认时间。不同类型的公司贷款有不同的期限和不同的贷款时间。贷款总是动态的。在计算债务金额时,美国使用年末方法计算年末的贷款余额是否超过总资本余额(权益余额和所有贷款余额的60%为标准。
3.贷款提供者的身份和安全港规则的目标。在计算债务/权益比率时,美国以公司的总债务为基础,而不考虑贷款提供者是否与公司有关。如果贷款提供者是公司股东,则美国规定,在计算贷款资本与权益的比率时,以单个股东为单位。即使某公司股东提供的贷款,即使公司贷款资本总额与总股本之比不超过安全港限额,如果资本与公司股本的比率超过安全港限额,则不能扣除超额利息。同时规定,稀疏资本化税制的适用对象是超过最低持股量的非居民股东,持股比例必须大于50%。
4.确定股本。作为计算安全港固定比率的分母,美国要求根据公司会计报表的账面价值确定股本,其中包括:法定股本(已认购),储备金,结转的未分配利润从上一年开始,还有储备。在计算时,要求股本的计算时间与上述贷款资本的计算时间必须一致。
(2)英国:正常交易规则
英国税法规定,国内公司获得贷款时,如果没有按照正常交易原则支付过多的利息,则不应扣除,这部分利息应视为股息并按比率为25%。判断双方是否为关联公司的标准是:(1)向英国公司提供贷款的公司占公司总贷款的75%以上; (2)英国公司持有非居民公司超过75%的股份,或双方由另一家非居民公司的75%以上的股份持有; (3)英国公司和外国关联公司还持有另一家英国公司超过75%的股份,但英国借款公司90%或更多的股权直接由英国公司拥有除了举行。
(3)日本:两个规则的结合
1.日本反资本化条款的内容。
鉴于跨国公司利用资本削弱避税的现象,日本政府特别立法。首先,适用反资本化条款的法人是境内外法人,在日本的外国法人分支机构以及内资法人(适用于从外国联属公司大量借款的法人) )。其次,就固定比率而言,日本的资本稀疏税安排使用两个主要指标体系来限制债务/权益比率:外国控股股东的债务/权益比率和固定公司债务/权益比率。
2.日本的反资本化条款的特征。
(1)采用固定利率模式。日本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阶段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采用固定利率法限制利息扣除的模式。外国投资创造了更加宽松和稳定的投资环境,可以满足日本经济发展的需要。
(2)关于防止资本稀薄的规定是完整而明确的。日本在制定防止资本稀疏的税收规定时,充分利用了后发优势,更好地吸收了其他国家的经验,税收安排相对完善。
(3)体现了税收中和的原则,并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税法中引入反资本化条款的目的主要是通过调整资本结构来打击外资企业的避税行为,但资本稀释税条款的实施不应影响正常的公司融资。
对上述三个国家的资本稀疏立法进行综合分析,不难发现一些特征:(1)适用税法的关联公司通常基于权益,债务比率以及是否存在税项。特殊的关系。但是,那标准方面存在某些差异; (2)适用于税法的“债务对权益”比率(英国除外):(3)对于超出比率的债务,不允许在税前支付利息费用,应予以处理作为收入。
第四,在中国建立反资本化法律的想法
目前,中国在处理资本稀疏方面经验不足,也没有系统的反资本稀疏税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仅对资本稀疏规定了原则性规定,但具体比例尚未确定。面对国内外利用资本稀疏避税的企业所面临的挑战,笔者认为,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尽快建立中国的反资本稀疏税制。
(1)选择固定比率法作为应对资本薄弱的基本方法
为了给国内外资本提供明确的投资环境,同时为了遵循WTO的透明度原则,中国应该选择固定比率方法。从国际惯例的角度来看,大多数国家也采用这种方法。
(2)制定适当的债务/权益比率,并调整关联方的最低控制水平
负债/权益比率越低,且关联方的最低控制水平越高,资本稀疏规定越严格。严格的资本稀疏规定有利于抑制税前利息扣除和增加税收收入,但它们也可能带来一些副作用。例如,它可能会影响跨国公司对国内企业的投资热情,导致投资扭曲与短期收入增加不成比例,并损害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在发展过程中,中国需要引进大量外资。因此,在制定资本稀疏条例时,应采取宽松的政策。债务/权益比率应略高于发达国家,该比率设定为3:1至4:1。一些特殊行业,例如房地产行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利率限制,并允许居民企业在债务比率较大时对居民企业支付的利息进行一定的税前扣除。目前,中国关联方的最低控制水平为25%,低于许多发达国家,应提高到50%。为了反映WTO的公平原则,可以在不区分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的情况下使用美国和英国作为参考。两者都使用相同的标准,即只要公司支付给贷方的超额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
(3)指定固定债务/权益比率的计算目标
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作者认为中国的安全港比率应以一个股东为对象进行计算。公司的债务/权益比率超出安全港范围,通常是由于特定股东的过多贷款和出于避税目的而投资不足。违反了不扣除一方负担所有股东的责任所产生的超额利息的后果。”负责任的原则。
(4)明确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范围
债务资本应定义为企业直接或间接从所有关联方获得的借入资金,并要求按照合同以现金或其他非现金方式支付固定收益,包括:中长期贷款:与居民公司收入挂钩的浮动利率贷款:背对背贷款或委托贷款:具有贷款和股权投资双重特征的混合贷款;由无关的第三方提供的贷款,但有赖于股东。对于无关联第三者提供的但依靠股东的贷款,由中国金融机构提供的,不适用资本稀疏规定。鉴于投资的周期性和不稳定性,债务资本的计算时间应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年内债务资本的平均值。为了防止公司利用年度股本和债务资本的变化来逃税,中国可以考虑要求关联公司在5年内保留有关投资和融资的信息。对于可疑问题,税务机关可以在5年内对公司进行调查。纠正并收取滞纳金的罚款。
(5)明确计算和处理超额利息
(六)与有关国家合作,适时修改双边税收协定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颁布资本稀疏条例,国际双重征税的可能性将增加,国际双重征税也将阻碍跨国资本的流动。因此,中国在制定资本稀疏法律法规时应积极与有关国家进行谈判,并及时修订双边税收协定,使相互协商程序涵盖资本稀薄法律,将超额利息视为股息,并避免双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