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经济补偿少于当地雇员前一年平均工资的三倍,则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应依法征税。
根据《关于免除个人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57号)。
由于与雇主解除劳动关系,个人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贴和雇主支付的其他补贴),其收入是平均工资的3倍上一年本地员工的比例其中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动者因终止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有关规定计算(国税发〔1999〕178号)。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L)因终止劳动合同而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应在“工资和薪金收入”项目上征收个人所得税。
(2)考虑到个人获得的大量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被解雇的人在一段时间内可能没有固定收入,因此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以被视为一次获得几个月的薪水和薪金收入,并在一定时期内平均。具体平均数是: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企业的工作年限,然后根据税法将商用于计算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个人工作年数是根据实际工作年数计算的,超过12年的是按12年计算的。
(3)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在付款时由付款单位代扣并在7天内支付给国库下个月的。
(4)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算税收时予以扣除。
(5)如果个人重新雇用并在劳动合同终止后被雇用,则支付给个人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将不再与重新雇用合并工资和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