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法》第6条:在发生劳资纠纷时,当事方有责任为其索赔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控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后果自负。
2.根据《劳动仲裁法》第39条第2款:雇员不能提供与由雇主管理的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雇主在仲裁庭内提供该证据。指定期限。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审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特别规定:开除,开除,解雇,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以及计算应由雇主支付的劳动用人单位应承担因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第6条中也作了规定:“在劳资纠纷中,用人单位应开除,开除,解雇,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并计算劳动如果由于员工的工作生活决定而发生劳资纠纷,雇主应承担举证责任。
5.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资关系的规定,例如依靠您自己的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障记录,招聘和招聘登记表,登记表,和出勤记录,以所有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