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问题的主题不同,因此无法合并。一种是公司法人作为单位,另一种是个人。
第二个问题是调查直接对单位负责的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处以罚款。原因是修订案7:
纳税人使用欺诈或隐瞒方法制作虚假或不报告的纳税申报表,并逃避缴纳大量税款并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应判处有期徒刑或少于三年的拘留及罚款;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采用前款所列方法,不得缴纳或少付预扣税款或所征收的税款。数额较大时,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未经处理,根据累计量计算。
“如果有第一款的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后,应弥补应缴税款并支付逾期款项,并且在行政上已经受到惩罚,不承担刑事责任;除受到刑事处罚或由税务机关处以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人员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和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9号总统令)第70条:“如果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妨碍了国家税务总局的检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第96条(国务院令第362号):“第96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况之一,根据《税收管理法》第70条的处罚:
(1)提供虚假信息,未能准确反映情况或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2)拒绝或阻止税务机关进行记录,记录,记录,拍照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材料;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转移,隐藏或销毁有关材料;
(4)在其他情况下,依法不接受税务检查。”
根据《税收检查工作条例》第39条(国税发[2009] 157号):“如果调查对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则应符合税收规定: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规则”涉及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妨碍税收检查的规定:
(2)拒绝或阻止检查员记录,记录,记录,拍照和复制与税收违规案件有关的资料;
(3)检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去除,隐藏,损坏或丢弃;
(4)其他不依法接受税收检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