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归档,文档中也没有任何规定。
财税[2016]第12号,教育部,水利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财政部(局),国家税务总局,地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有关扩大政府资金免税范围的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1.免除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和水利建设资金的范围,以使当月每月交纳的营业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0元(季度营业额或营业额)季度纳税额的百分比)金额不超过9万元的纳税人,扩大为月销售额或月税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或季度税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付款人。
第二,各级财政部门在免除上述政府资金后,必须做好资金保证,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确保工作正常开展,积极开展工作。支持相关事业的发展。
3.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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