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小型低利润企业将被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 43号)第一条,自2017年1月1日起到2019年12月31日,公司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增加到1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其应税所得减少50%金额,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的年应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