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59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应当以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作伙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合伙企业所得税必须每月申报,而不是每季度或每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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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会计应由应纳税和代扣代缴的个人或单位计算,或者纳税人可以独立申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规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法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他们喜欢的合伙企业的收入。由企业法人出资设立合伙企业,是企业法人本身的投资行为。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被确认为公司法人的收入应在公司法人的所得税申报表中反映为投资收益并缴纳公司所得税。3.合伙企业的收入,不论是否分配,均应缴纳所得税。上述《通知》规定,合伙企业产生的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收入和该企业当年保留的利润(利润)。。因此,不论合伙人的收入是否分配给合伙人的名字,均应根据合伙人享有的权益确定所得税。4.合法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不能享受免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和股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由于合伙企业不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范围内,即使其外商投资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法定合伙人也不能享受免税待遇。5.分配和损失的限制合伙人不能通过合伙协议将全部利润分配给某些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合伙人不得使用亏损来弥补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