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1.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实施增值税即时征收和退税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退还的税款,被企业用于研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视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属于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确定中国的新软件生产企业后,将从获利年度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在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
(3)如果国家计划布局内的主要软件制造企业在当年不享受免税,则将减免10%的企业所得税。
(4)根据实际发生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人员培训费用。
(五)如果企事业单位购买的软件符合确认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条件,则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缩短折旧或摊销期限,最短可以是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被视为软件企业,并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可以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折旧年限适当缩短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生产设备,最短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以上的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生产线宽度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从第一年到第五年免征公司所得税,从第六年到第十年减半公司所得税。
(9)对于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以下的集成电路产品的企业,在被确认后,应从获利年度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到第一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五年。
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政策的企业将不再重复本文的规定。
(十)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底,集成电路制造公司和封装公司的投资者将直接向自己的公司投资,以增加其缴纳公司所得税后获得的利润的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和包装企业,其再投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将按40%的税率退还。如果在再投资的5年内撤回投资,则应退还已退还的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底,作为国内外经济组织的投资者,将在中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后获得的利润用作资本投资,以在中国建立集成电路制造企业。西部地区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包装公司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其再投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将返还80%。如果在再投资的5年内撤回投资,则应退还已返还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