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的当前经营亏损,是否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必要。某些企业费用(税法不允许扣除)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在计算期间超过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或商业娱乐费的60%的商业娱乐费应缴纳所得税。
亏损企业的净收入为0或负数。对?
不是纯收入,但总利润为“ 0或负数”。
信用销售是基于信用的销售。买卖双方签署购买协议后,卖方要求买方取货,然后买方在指定日期按照协议以付款或分期付款的方式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销售收据或销售收据的收据应于当日结清。不同的方法如下:
(3)通过赊销和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是书面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日期的日期,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指定付款日期,则为是货物交付之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分期实现:分批销售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实施。
它们是有区别的。
严格来说,从增值税和所得税中确认收入的时间并不完全相同。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与会计确认时间基本相同。
公司所得税:
1.赊销商品,企业所得税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当天确认
2.对于分期出售的商品,企业所得税根据合同确认分期付款的收入
3.对于预付款销售,企业所得税:如果预付款销售,则在发出货物时确认收入
4.货物销售的委托付款方式,企业所得税:货物销售的预付款方式,在货物发出之日,但生产和销售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具有生产期超过12个月在收到预付款之日或书面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日期;
5.对于通过佣金销售进行的商品销售,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收到销售清单后确认收入
7.对于以交付方式和交付方式出售的商品,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收到商品付款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
{1} 1.在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如果以赊销方式出售货物,则如果没有合同,或合同中没有协议,则以发货确认当期收入;
2.对于分期出售的货物,在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如果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没有规定,则当期确认收入;
3.货物是在货物发出之日即预付款出售的,但生产和销售期限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轮船,飞机和其他货物的销售是预先收到的收据或书面合同。付款日期;
4.委托付款方式销售商品,采用收款承诺和委托银行付款方式销售商品,发货日期和收款程序完成;
5.以寄售方式销售货物是收到货款的一部分,收到寄售清单的时间较早,且为180天。
6.如果货物是通过直接付款出售的,则应在付款之日产生应纳税额。
7.对于通过交货和付款方式出售的商品,应在收到销售款项或获得销售款项凭证之日。
A公司于2017年8月向B公司出售了一批商品,不含税价格50,000元,适用税率为17%。 B公司在同月收到货物。双方签署了书面合同,规定B公司于2018年2月向A公司全额付款,A公司在收到付款后向B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和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 22号)第5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当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有关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双方已经批准合同并承诺履行各自的义务; (2)合同规定合同双方与转让的货物或提供劳务有关权利和义务; (三)合同中有与转让货物有关的明确的付款条件; (4)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合同将改变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将货物转移给客户而有权获得的对价很可能会收回。
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信贷销售合同符合上述条件。甲公司已将货物所有权的法律风险,有形物品以及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乙公司。根据财务和会计[2017],乙公司已接受货物。22号文件第13条规定,乙公司拥有控制货物的权利,因此甲公司应确认此项业务的收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时,增值税应纳税额发生在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之日。但是,甲公司有义务在将来交付货物时支付增值税。此义务不是由未来的交易或事件构成,而是当前的义务。因此,应确认对此义务的责任。
此外,《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 22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或收益的时间系统要早于增值税规定如果系统确认了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时间,则应将相关的销项税包括在“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中,然后在实际发生应纳税额时转为“应纳税额”。应付增值税(销项税)或“应付税款-简单税额计算”的主题。因此,甲公司的业务应按以下方式核算:
应付税款-8500税款要注销
B公司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是指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件形成,由企业拥有或控制,并有望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因此,B公司应将在信用购买下已入库的货物确认为资产。因此,如果甲公司已将未来应付的增值税确认为负债,乙公司是否应将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确认为资产?
财会[2016] 22号文件明确规定,将在月底根据商品清单上的价格或相关合同协议对购买信用的企业进行核算,没有必要对增值税进项税。下个月初,原始暂记贷方金额将用红色注销。此后,财政部的解释还强调,当对已在库存中检查但尚未获得增值税抵扣凭单的货物进行临时核算时,临时估计金额不包括进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劳务和服务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抵扣证明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乙公司的业务应按以下方式核算:
这里应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今年不是由于各种原因。及时获得成本和费用的有效证明。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公司可以根据账面价值临时计算金额;但是,在结算时,应补充成本和费用的有效证明。因此,如果这批货物已在2017年使用并已计入成本,但B公司在次年5月31日之前仍未获得发票,则在结算所得税时必须进行税收调整。以后在获取发票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适用于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