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累计利润为基础计算,如果累计利润为正,则应预缴企业所得税。累计利润为负数的,不予预缴企业所得税。
1.此表格适用于实施审计以每月(每季)预缴公司所得税的地方居民纳税人。
其次,表格项
1.“税期”:税期的当月第一天(季度)至该月的当月最后一天(季度)。对于年中开业的企业,“税期”为月份(季度)开始营业之日至月份(季度)的最后一天。从下个月(季度)开始,请根据正常情况填写报告。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姓名”:用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填写纳税人全名。
3.填写各列
1.纳税人在第一行“根据实际利润预付款”,“当期金额”从第二行到第七行,数据是从第一天到最后一天月(季度)天;在“累计金额”列中,数据是纳税人所属月份的当月(季度)从当年1月1日开始的累计数量。
2.第18行中的纳税人“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第19至22行中的“当前金额”列,数据为月(季度)一年中的第一天到最后一天;在“累计金额”列中,数据是从纳税人年度的当年1月1日到该月的当月(季度)的最后一天的累计数。
3.对于第23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付的”纳税人,在“当前金额”列的第24行中,数据为该月的第一天至最后一天( 25美分硬币);在“累计金额”列中,该数据是纳税人年度从1月1日到当月最后一天(季度)的累计数。
第四,填写报告
1.从第1行到第24行,纳税人应根据其预付款申报方法分别填写和报告。执行“根据实际利润金额预付款”的纳税人在第2到17行中填写;实施“根据上一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的纳税人在第19至22行中填写;第24行填写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先付款”的纳税人。
2.从第25行到第32行,执行跨区域业务摘要计算并缴纳公司所得税(以下简称“简易税”)的纳税人应填写并报告。总纳税人的总部应在第1至24行的基础上填写第26至30行;总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填写第28、31和32行。
五,填写特定项目的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写根据国家会计法规(例如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营业收入。
2.第3行“运营成本”:填写根据国家会计法规(例如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运营成本。
3.第4行“总利润”:填写根据国家会计准则(例如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总利润。
4.第5行“由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根据税法规定由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在此行中输入根据该期间获得的未完成开发产品的应课税毛利率计算的估计毛利。
5.第6行“非应税收入”:填写包含在利润总额中但不征税的财务拨款,依法收取并包括在财务管理中的行政费用,以及政府资金和国务院规定其他非应税收入。
6.第7行“免税收入”:填写包含在总利润中但免税的税收收入。
7.第8行“弥补上一年的损失”:根据税法规定,在上年度无法弥补的损失中,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弥补这些损失。
8.第9行“实际利润”:根据相关行号计算并填写。第9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9.第10行“税率(25%)”:填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10.第11行“应付所得税金额”:根据相关行号计算并报告。第11行=第9行×第10行,第11行≥0。当对纳税人的总部和分支机构采用不同的税率时,第11行≠第9行×第10行。
11.第12行“所得税减免额”:根据税收规定,填写当期实际享受的所得税减免额。第12行≤第11行。
12.第13行“实际预付所得税金额”:报告累计的预付企业所得税金额,并且“当前期间的金额”列未填写。
13.第14行“特定业务的预付款(税)所得税金额”:根据税法填写特定业务的预付款(税)所得税金额,项目部门直接由建筑企业总公司,按规定在此行中填入预付给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企业所得税。
14.第15行“可提供的(可退还的)所得税金额”:根据相关的行号计算并填写。第15行=第11行-第12行-第13行-第14行,第15行≤0,填写0,未填充“此期间的金额”列。
15.第16行“本期上一年度上一年度所得税减免额的超额支付”:填写本纳税年度中尚未退还的上一年度上缴的多缴的企业所得税。
16.第17行“当前期间的实际收入(退款)所得税额”:根据相关的行号计算并填写。第17行=第15-16行,当第17行≤0时,填写0,并将“此期间的金额”列留空。
17.第19行“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上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未填写“此期间的金额”列。
18.第20行“本月(季度)应税收入”:根据相关行进行计算和报告。
纳税人的每月预付款:第20行=第19行×1/12;纳税人的季度预付款:第20行=第19行×1/4。
19.第21行“税率(25%)”:填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20.第22行“本月(季度)应付所得税”:根据相关行进行计算和报告。第22行=第20行×第21行。
21.第24行“确定本月(季度)的预付所得税金额”:填写根据税务机关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月(季度)的应付所得税金额。
22.第26行,“总部应分得所得税额”:根据本月(季度)本月(第1行至第24行)的预付款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人总部,按照总行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的预缴所得税金额,按照不同的预缴方法分别上报和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预付款的纳税人总行”:第15行×总行应分摊预付款比例;
(2)纳税人汇总总行“按上一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款”:第22行×总行应分摊预付款比例;
(3)总计“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付款”的纳税人总部:第24行×总部应共享预付款比例。
第26行中的“ 26应由总部共享”的计算公式:跨地区运营的纳税人总数,总部应支付预付税款的25%;全省经营的纳税人总数总公司应分摊的预付款比例,应按各省的规定上报。
23.第27行“所得税金额的集中式分配”:基于此表的每月(每季度)预付所得税金额(第1行至第24行)汇总纳税人的总部,根据财政中央分配的预付比例计算的预付所得税金额,根据不同的预付方法分别报告和计算:
(1)“根据实际利润预付款”的纳税人总行:第15行×预付款比例的集中分配;
(2)“根据上一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款”的纳税人总行摘要:第22行×财务预付款集中分配的比例;
(3)纳税人总部汇总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付款”:第24行×预付款比例的集中分配。对于
个跨区域的纳税人,中央财政中央分配的预付款比例应为25%;对省内总纳税人,应当按照各省的规定上报集中分配的财政预付款比例。
24.第28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金额”:根据本月(本季度)本月(第1行至第24行)的预付款所得税金额,汇总纳税人总部,根据分行应占预付款比例计算的预缴所得税金额,应按照不同的预付款方式分别上报和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预付款的纳税人总行”:第15行×分行应分摊预付款比例;
(2)汇总的纳税人总行“根据上一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款”:第22行×分支机构应共享预付款比率;
(3)总计由“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付款”的纳税人总部:第24行×分行应分摊预付款比例。
在第28行的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付款比例”:跨地区运营的纳税人总数,分支机构应分摊预付款比例为50%;该省经营的纳税人总数,分行应分摊的预付款项比例,应按各省的规定报告。
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合并税分行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行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本行。
25.第29行“总部的独立生产和运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写具有独立生产和运营功能并被视为是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纳税纳税人总部的摘要按照规定分支。预付所得税金额。
26.第30行,“总行已取消分支机构应分得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已取消分行的摘要,应由总行在剩余部分中分摊的所得税额一年的期间。
27.第31行“分配比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公司所得税分配表”填写汇总纳税人分支机构确定的分配比例。
28.第32行“所得税金额的分配”:填写汇总纳税人分支以根据分配比率计算预付所得税金额。第32行=第28行×第31行。
六。表内和表间的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9行=第4行+ 5-6-7-8。
(2)第11行=第9×10行。当对纳税人的总部和分支机构采用不同的税率时,第11行≠第9×10行。
(3)第15行=第11-12-13-14行,当第15行≤0时,填写0。
(4)第22行=第20×21行。
(5)第26行=第15或22或24行×规定的比率。
(6)第27行=第15或22或24行×规定的比率。
(7)第28行=第15或22或24行×规定的比率。
2.表之间的关系
(1)第28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企业所得税摘要税务分公司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行所得税金额”。
(2)第31行和第32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摘要税务分公司所得税分配表”中相应行的“分配比率”和“分配税金额”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