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因特殊困难不能及时缴税的纳税人,可以经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直辖市和直辖市推迟纳税。但最长为三个月。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上述特殊困难:在《税收管理法》第31条中:
(1)由于不可抗力,纳税人蒙受了巨大损失,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受到极大影响;
(2)在扣除应付给雇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之后,目前的货币资金不足以缴税。
第42条。如果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则应在纳税期限届满之前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延期纳税报告申请,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对帐单,资产负债表,应付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支出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