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机器的公司所缴纳的税款通常包括增值税,公司所得税,地方税和教育附加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否分担各种税款,中央和地方分税的比例由国务院决定。
一般来说,目前的共享比率为:增值税(中央税率75%,本地税率25%),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税率60%,本地税率40%),消费税(中央税率100%) ),营业税,资源税等待其他小额税收(大约100%为本地税)。
2.一般而言,除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税务部门无权退税。各地出台的退税政策主要是地方政府为促进投资而制定的鼓励政策。退税率各不相同,具体的退税率可以向当地的金融,经贸和投资促进部门咨询。
(2)分级管理:是指总行和分支机构所在地机构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责任,总行和分支机构由总行总部管理。
(3)现场预付款:是指总行和分支机构应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的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每月或每季度。
(4)汇总清算:指年末之后,总行负责公司所得税的年度清算,统一计算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并扣除总行办公室和分公司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后,将退还更多税款。
(五)国库调整:是指财政部根据批准的系数,定期调整分配给中央国库的跨地区公司所得税到地方国库的所得税。
三。计算纳税人分配的预付税款的计算
(1)总部统一计算
1.总公司计算当期总应税收入和应纳税额。所有分行之间应预付应税金额的50%,总行应预付50%(其中25%应在本地支付)25%直接进入中央仓库)。
2.然后,总部根据每个分支机构上一年的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总资产的三个因素,计算分配给每个分支机构的仓储税。
(2)分行分摊税收的比例(由总部计算)
分支机构的分配比率= 0.35×(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每个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之和)+ 0.35×(分支机构的总工资÷每个分支机构的总工资)+ 0.30×(分支机构总资产÷分支机构总资产之和)
其中:
1.分支机构的三个因素
营业收入: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业务中实现的总营业收入。
总薪金:指分支机构为获得雇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雇员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总资产:指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总资源,而不是分支机构拥有或控制的无形资产。
2.分行的三因素相关数据基于2008年1月至2008年6月以及7月至12月的上一年。
3.公式中的分支仅指需要在本地提前付款的分支。
[示例1]:某集体纳税人的总部在2008年第三季度计算了当期应纳税所得的100万元人民币,以及该公司下属的两个分支机构(A,B,C和A)两个下属分支A和B机构参与税收共享,分支机构C是内部辅助二级分支机构,不具有主要生产和运营功能。
1. 2006年三个分支机构的情况:
A部:收入12万元,薪金7万元,资产16万元;{B}:收入9万元,薪金6万元,资产5万元;{C}:无收入,工资6万元,资产3万元;
2. 2007年三个分支机构的情况:
A部:收入100,000元,工资8万元,资产20万元;{B}:收入12万元,薪金50,000元,资产30万元;{C}:无收入,工资6万元,资产3万元;
3.总公司计算:
(1)总公司仓储税= 100×25%(本地)+ 100×25%(中央)= 50(万元)
(2)总公司应向分支机构分配总税额= 100×50%= 50(万元)
(3)分支机构的分配比率和税收
分支A = 50×[0.35×(10÷10 + 12)+ 0.35×(8÷8 + 5)
+ 0.30×(20÷20 + 30)]%= 50×49.45%= 24.725(万元)
分支B = 50×[0.35×(12÷10 + 12)+ 0.35×(5÷8 + 5)
+ 0.30×(30÷20 + 30)]%= 50×50.55%= 25.275(万元)
如果总部和分支机构位于税率不同的地区,则总部将首先统一计算所有应税收入,然后根据税率计算不同税率区域组织的应税收入。三个因素及其权重。按照总部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示例2]:一家跨地区运营公司A,总部位于郑州,在深圳和上海浦东开发区分别设有B分公司和C分公司。此外,郑州总部还有一个“视同”的D部门,符合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的要求。假设公司A,公司B和部门D所在地区的适用税率为25%; C公司所在的地区实施过渡性优惠政策,税率为15%。公司总部计算得出,第三季度当前应税收入为86万元。
2007年的三个分支:
B部:收入100,000元,薪金20万元,资产20万元
C分公司:收入20万元,薪金30万元,资产20万元{D} D部:收入30万元,工资30万元,资产40万元
总公司计算:
1.总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86×50%= 43万元
2.应由总部分配的应纳税额= 43×25%(现场)+ 43×25%(中央)= 21.5(万元)
3.总公司应向分支机构分配应税收入= 86×50%= 43(万元)
4.计算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和应纳税所得额
分支B = 43×[0.35×(10/10 + 20 + 30)+ 0.35×(20/20 + 30 + 30)+ 0.30×(20/20 + 20 + 40]%= 43×22.1%= 9.503(万元)
分支C = 43×[0.35×(20/10 + 20 + 30)+ 0.35×(30/20 + 30 + 30)+ 0.30×(20/20 + 20 + 40)]%=43×32.3%= 13.889(万元)
分支D = 43×[0.35×(30/10 + 20 + 30)+ 0.35×(30/20 + 30 + 30)+ 0.30×(40/20 + 20 + 40)]%=43×45.6%= 19.608(万元)
5.计算分支机构的应付税款
B部门= 9.503×25%= 2376万
C分行= 13.889×15%= 2083万
分支D = 19608×25%= 490.2万
四。收集和管理纳税企业的征收
(1)税务登记
总部和代收税款的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管理。
(2)纳税信息备案
1.总公司:首先,将所有第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本地预付费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信息以及邮政编码和第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地址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公司应当自注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分支机构:将总部,上级机构和下级分支机构的信息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纳税申报
1.总公司应在每年的6月20日之前计算每个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同时向每个分支机构发布。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税款申报表(A类)》,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摘要税额分配表》,每期结束后15天内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决算报表,员工的总工资以及收款和付款期间的相关信息。
2.每个分支机构应在每个月或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预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税款申报表(A类),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摘要税务分配科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和总公司填写的职工工资总额表;年终分行不执行结算和结算。
(4)分支机构的各种财产损失应在经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由总部扣除。
(年度结算条例,运营问题)
(5)信息传输
1.如果分支机构的税务机关发现这三个指标存在问题,应及时通知总部的税务机关。-协查函(国税函〔2008〕747号)。
2.如果总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异议,则必须审查所评估税款的比例,并做出调整或维持税额的决定。原始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