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取得的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用于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过连续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达12个月而获得的投资收益免税。
1.您的计算是正确的。公司股息是根据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存在双重征税问题。此问题是由税收系统的设计引起的。目前尚未解决。最初的设计可能是鼓励股东再次投资并减少股息。对。但这似乎也是上市公司不支付股息的原因。
2.对于个人投资股票,如果是上市前购买的限制性股票(原始股票),则利润为600万* 20%= 120万,税收负担通常比公司投资更多地分配给个人更轻(150 + 90 = 240万),因为没有双重征税问题
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后,无论居民所得税的税率是否相同,即不再存在税收问题,居民公司的股息将不再征收公司股息。补充。现在可以扣除投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股利及其他权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企业所得税法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它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少于12个月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所获得的投资收益。
收到的政府补贴只需要考虑企业所得税,其他税收基本不考虑。
至于是否缴纳所得税,请参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经费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
文件要求
1.财政资金
(1)企业获得的各种金融资金,应包括在该年度的企业总收入中,但国家使用该金融资金要求本金返还的除外。 。
(2)企业取得并经国务院财税部门批准用于特殊用途的财政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应税收入。
(3)预算管理中包含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资金报告关系,获得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分配的财政补贴收入,并被批准为免税项目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但国务院,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涉及政府资金和行政费用
(1)企业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规定缴纳的政府资金,以及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费地区,中央直辖市及其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未达到上述批准管理权限的企业所支付的资金和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资金和费用应包括在该企业当年的总收入中。
(3)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由企业收取的政府资金和管理费,被批准为非应税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是在融资发生当年计算的。已经付款了从总收入中扣除;未上交政府的部分,不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3.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产生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