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票分红 企业所得税-上市公司股票 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8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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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8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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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原始股是要交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1.您的计算是正确的。公司股息是根据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存在双重征税问题。此问题是由税收系统的设计引起的。目前尚未解决。最初的设计可能是鼓励股东再次投资并减少股息。对。但这似乎也是上市公司不支付股息的原因。

2.对于个人投资股票,如果是上市前购买的限制性股票(原始股票),则利润为600万* 20%= 120万,税收负担通常比公司投资更多地分配给个人更轻(150 + 90 = 240万),因为没有双重征税问题

企业持有股票期间收到的分红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尽管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都被称为“所得税”,但其税收计算原理和方法却大不相同。对于转让股权的公司,他们不能简单地说“如果有股权转让收入,即企业所得税”。应缴税。 ”。 ”

也是股权转让。对个人转移收益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应按税种征税并支付。每次股权转让本身就是所得税计算的一种行为。

对于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是指每个纳税年度公司总收入的应纳税额,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以及上一年度的余额后允许弥补的损失所得额应征税。

由公司持有的公司股权的转让是财产转让。其股权转让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列的“产权转让收入”。

应记入总收入,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转让给它的权益资产的净值。公司当期具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时,应当在转让协议生效,股权变更程序完成后确认该收入的实现。股权转让收入从取得股权发生的成本中扣除,为股权转让收益。

的企业从股权转让中计算收益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中的所有者权益和股东其他未分配利润中可能分配的金额。

扩展配置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取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始,中止,征收,征收,预先征收,推迟征收或者征税。。

应付农业税的金额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核定。

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税收征管活动。

第三十条代扣代缴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税务机关不得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义务代扣代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的代扣代缴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向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代收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由于特殊困难,纳税人无法按时缴纳税款,并且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的批准予以延期,但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责令其付款,从迟缴税款的日期开始,每天将收取滞纳金的五十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免税。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擅自减税,免税的决定是无效的。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34条:税务机关收税时,必须向纳税人签发纳税证明。

股息红利收入 企业所得税

合格居民企业的合格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第三条规定,在中国设立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可以从股本投资收益中获得免税收入,例如与居民企业与机构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息和红利。《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所谓股利,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取得的投资收益。所谓的股利投资,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不包括在不到十二个月的时间内连续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所获得的投资收益。

例如,2010年,甲公司从上市公司B获得了人民币500,000元的投资股息。其中,公开发行和上市并流通了少于12个月的控股股派发了人民币200,000元的股息,而过去12个月的股息为30一万元。甲公司在12个月内获得了30万元的股利分红,为免税收入,无需纳税。但是,持股少于十二个月的股票分红二十万元的,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即企业所得税为50,000元(200,000×25%)。

非居民企业应就收入分配征税

被投资企业对非居民企业在2008年前实现的税后利润的股息应按照原始政策免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前累计形成的未分配利润。 ,2008年之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加的利润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A上市公司需要在2010年向海外香港投资者支付100万元人民币的股息。根据税法,A上市公司应向香港投资者预扣企业所得税。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安排,如果直接拥有至少25%的上市公司资本的香港投资者,适用税率为5%,即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50,000元(100万元×5%),否则,总股息10%。

个人股东的利息,股利和股利所得应缴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5款规定,来自利息,股息和股利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 102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应当由上市公司获得。暂时减少50%个人应税所得,应当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计算和征收。因此,个人股东分配的股息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可以减半并征税。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就利息,股息和外国投资的股息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民营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返还的利息或股利和红利不计入企业的收入,而应作为个人投资者的利息,股利和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如果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利息,股息或股利进行再投资,则每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和股利的收入应根据“通知”所附第5条的精神确定,并应被视为“利息,股息和股息”。计算并支付应税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外国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股息收入无需缴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某些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在第八条第2款中规定,外国个人应获得股息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息,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境外居民个人股东在香港的非外商投资企业发行股票所获得的股息收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收入征收和管理问题的通知废除国税发〔1993〕045号《国税函〔[2011年第348号],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利息,股利,红利收入”项目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应按照剩余公积金分配红股的方式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送红股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1.股本转股股本企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利和股利自然分配,即个人获得的转换后的股本的金额,不视为个人收入,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利用盈余公积金由股份制企业分配股利,就是分配股利和股利。个人取得的红利股数,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城市信用合作社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的个人股增值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关于分配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是指“资本公积金”,是指由股份制发行的股份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企业。个人从增加的股本中获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作为个人所得税征收。对于与此不一致的其他资本公积,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

例如,如果居民个人投资者获得投资,则股份公司使用资本公积金(由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构成)来增加股本,假设批准的金额为100,000元;使用盈余公积金分配红股,假设批准的金额为15万元根据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不对个人资本收益人民币100,000元征收个人所得税,为盈余公积金支付的股利人民币150,000元,应当对利息,股利和利息等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息,即人民币30,000(150,000×20%)。

应该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积金和将任何公积金转换为注册资本实际上意味着公司将剩余的公积金以股息和股利分配给股东。然后,股东随着收到的股息和股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利,股利收入”项目,向个人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将其再投资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并由股份公司批准。公司在有关部门进行增资和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将保留预扣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