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会计学院的李老师回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企业获得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话,应计入总收入的金融资金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并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指定用途的资金支出凭证;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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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将前一年获得的专项财政扶持资金作为营业收入,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合理?如何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指的豁免是指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法规(以下简称税法规定)为纳税人提供减免税。减税是指应纳税额中部分应纳税额的减少;免税是指对某种税种和项目免税。 ”
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 81号)第1条规定:“企业获得国家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 除了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不计入损益,但计入实际取得补助收入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收取政府拨款和其他收入的一般处理原则是,除了国家免税文件的规定外,其他补贴或激励措施也应纳入应税收入。因此,应将贵公司上一年度取得的工业化项目资金和配套资金纳入当年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分不能纳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以缴纳所得税。应通过“上年度损益调整”的主题进行调整,缴纳所得税并计算相应税款的滞纳金。其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调整补充收入:
借阅:相关主题
贷款: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应缴纳的可调所得税:
借: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
还要缴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将上一年的损益调整帐户的余额转移到利润分配中
贷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