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一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另一个计入“营业外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每个纳税年度的企业总收入,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以前的年度亏损可以弥补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财政资金,行政收费和政府资金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和《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二十条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不计税收入的代扣代缴所得税的2%手续费,不得视为非应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征收。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