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付的职工工资中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2%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前,以《工会经费收入收据》予以抵扣。由工会组织。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集税务机关收取的工会经费证据的税前扣除证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也可以根据收取工会经费的合法有效依据,依法扣除企业分配的工会经费。
由于税务机关在收取工会资金时无法收集“工会资金和收入的工会收据”,因此在实际的收款过程中,您应获得“工会费用的普遍缴款”。由国税局发行的税前资金。扣除
地方工会组织归还给企业的工会经费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工会联合会按一定百分比将工会资金退还给企业,所以退还的对象是企业的工会组织,而不是企业的工会组织,并用作企业工会的活动基金,用于专项资金,并转入企业工会的帐户。
此外,在工会资金返还的会计处理中,如果企业已建立工会组织并单独核算,则退还的工会资金应直接转换为企业工会组织的收入,工会将单独进行会计处理。如果企业规模较小,工会组织不健全,工会组织未进行单独核算,则退还的工会资金应在帐户处理中记入借方:银行存款,贷方:其他应付款,如果企业有工会活动的资金您可以直接从“其他应付款”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