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必须等待一定的服务期限或达到规定的绩效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后,上市公司应当计算并确认有关费用,并等待期会计期间的费用。扣除所得税。股权激励计划出台后,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股票实际行权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的实际支付价之间的差额,计算确定上市公司的薪金和工资支出。年。,按照税法规定扣除税款。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 18号公告”),阐明股权激励的相关税收政策
1号公告明确表示,股权激励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因为股权激励费是提供服务以交换激励对象的对价,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因此税前允许扣除。
第2号公告和第18号公告规定,股权激励的目标必须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指定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而不是其母公司的股票或子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必须是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雇员,并且不能是其他公司的雇员。股权激励的实施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3号公告和第18号公告认为,股权激励费用是提供服务以换取激励对象的考虑因素,它们被用作工资和薪金。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股权激励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收企业工资及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企业已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支付的实际工资和薪金可以认为是合理的薪水。
第4号公告和第18号公告涉及两种情况:(1)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可以立即执行,则该上市公司可以被视为当期该公司的薪金和薪金支出年度,并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2)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必须等待一定的服务期限或达到规定的绩效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后方可行使。上市公司在等待期间会计核算确认的有关费用,在计算和缴纳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按照当年上市公司的薪金和工资支出计算确定,并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18号公告是根据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只能依法在税前扣除在行使年度实际发生的支出,这与规定以等待期间的匹配原则。
第5号公告和第18号公告规定,无论是可以立即行使的股权激励计划还是需要等待的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费的抵减额均以该股权的公允价格为基础。库存和本年度的实际行使计算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的差额和数量,确定为当年上市公司的薪金和工资支出。
第6号公告和第18号公告规定,在中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如果还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则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问题。
关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会计准则》。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已于2006年后按照准则11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股权激励的公司所得税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上,由于缺乏对股权激励公司所得税处理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也不完善。会计和税法对股权激励的处理方式不同会导致所得税会计处理方式出现问题。
由于对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尚不明确,因此上市公司无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原则对股权激励进行会计处理,从而导致披露的不准确
2012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待遇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2年第18号税务公告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该公告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公平价格和库存的数量应计算并确定为列出。公司的相关年度成本或费用被用作提供服务的对价,以换取激励对象。
上述企业制定的员工权益激励计划应按照以下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定处理:
(1)如果立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使时的股票公允价格与实际行使价之间的差额和数量,计算并确定当年的上市。激励对象支付的实际行使价公司的工资和薪金支出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2)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必须等待一定的服务期限或满足指定的绩效条件(以下称为等待期)后才能行使。上市公司在等待期间会计核算确认的有关费用,在计算和缴纳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股票实际行权价格与实际行权支付价款之间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当年的上市公司薪金和薪金支出。根据税法规定,年度激励对象的价格税前扣除。
(3)本条款所指股票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由实际行权之日的股票收盘价确定。
与国家税务总局第18号公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1股支付》相比,我们发现税法与会计处理股权激励之间存在明显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除立即可行的股份支付外,无论以股份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均不执行授予日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等待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职工提供的服务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和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对于有市场条件的基于股份的支付,只要员工满足所有其他非市场条件,企业应确认已获得的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8号公告,出于股权激励,在税收处理中,上市公司在纳税期内等待会计计算和相关费用的确认,无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本期企业所得税扣除。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只有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后,才能实际行使股票的公允价格(通常为股票在实际行使日的收盘价)与实际行使价之间的差额和数量。年度激励对象的价格,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并确定为当年上市公司的工资支出,税前扣除。
无论是在确认股权激励成本的金额还是在确定扣减的时间时,会计法和税法之间都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企业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原则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对于股权激励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010年)”中说,这相对简单。关于“与股份支付有关的当期和递延所得税”问题,该书指出:“当按照会计准则将与股份支付有关的支出确认为成本时,应区别对待有关所得税的影响。来自税法的规定。。
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有关的支出不允许扣除税前费用,则不会形成暂时性差异;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有关的支出允许扣除税前费用,则按照会计准则确认费用的期间企业应当根据会计期间末取得的信息,根据税前扣除额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其中,预计未来期间的税前可抵扣金额将超过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的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和费用,超额所得税的影响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有者权益。”
企业所得税税率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