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行为是15%。 2008年的税率为18%。 2009年,税率为20%。 2010年,税率为22%。 2011年,税率为24%。 2012年,税率为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2008〕299号)。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制定了计划:
为了执行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并确保顺利进行公司所得税预付款,在进行研究后,以下有关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得税预付款问题的通知如下: :
1.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当年的实际利润在几个季度(或几个月)内预缴企业所得税,则住宅和商品房及其他建筑物,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的开发和建设以及其他开发产品,在项目完成前,通过预售获得的预售收入是按规定的预期利润率每季度(或每月)计算的,而估计利润是在开发完成后,在总利润之前计算的产品完成且应税费用已结算根据实际利润再次调整。
2.估计利润率是根据以下标准暂时确定的:
(1)负担不起的住房开发项目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郊区,最低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联盟,州和郊区的比例不少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人数不得少于10%。
(2)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江府[2004] 77号)等。,不少于3%。
3.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当年的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则住宅,商品房及其他建筑物,附属物,配套设施及其他开发产品的开发建设。应在完成前服用。预售所得的预售收入应按规定的预期利润率每季度(或每月)计算,并填写“月(季度)每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8] 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
4.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预售收入作出初步纳税申报时,必须附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用于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符合规定或者不附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适用非经济适用住房买卖规定。
五,本通知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居民纳税人。
6.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从第二季度开始,将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在2008年第一季度按照原先的预计利润率完成预付款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