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看营业执照。
2. 2009年之前建立的国内税款。
3. 2009年以后建立的地方纳税。
4.如果是外资,则所有合资企业均需缴纳国家税。
5.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国税发2008年第120号。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可以根据行业利润率来计算。
您的数据不完整,无法在此处进行衡量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为了执行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并确保顺利进行公司所得税预付款,在进行研究后,以下有关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得税预付款问题的通知如下: :
1.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当年的实际利润在几个季度(或几个月)内预缴企业所得税,则住宅和商品房及其他建筑物,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的开发和建设以及其他开发产品,在项目完成前,通过预售获得的预售收入是按规定的预期利润率每季度(或每月)计算的,而估计利润是在开发完成后,在总利润之前计算的产品完成且应税费用已结算根据实际利润再次调整。
2.估计利润率是根据以下标准暂时确定的:
(1)负担不起的住房开发项目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郊区,最低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联盟,州和郊区的比例不少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人数不得少于10%。
(2)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江府[2004] 77号)等。,不少于3%。
3.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当年的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则住宅,商品房及其他建筑物,附属物,配套设施及其他开发产品的开发建设。应在完成前服用。预售所得的预售收入应按规定的预期利润率每季度(或每月)计算,并填写“月(季度)每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8] 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
4.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预售收入作出初步纳税申报时,必须附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用于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符合规定或者不附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适用非经济适用住房买卖规定。
五,本通知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居民纳税人。
6.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从第二季度开始,将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在2008年第一季度按照原先的预计利润率完成预付款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
企业所得税按季度(每月)预付款和年度结算支付。但是,始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季度支付企业所得税时,应使用会计利润加上预售收入计算的估计利润减去上年亏损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另一种观点是,应将预售收入直接计算出的预期利润乘以适用的税率,以预缴公司所得税。这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大多数房地产公司在预付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处于亏损状态。那么,房地产公司应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产品开发周期长,并且存在未完成产品的预售,房屋和预付款项。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未开发的开发产品应首先根据估计的毛利率计算估计的毛利按季度(或每月)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顾名思义,毛利应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的余额,即期间费用,税金和附加未扣除。因此,房地产公司在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的实际利润。如果本季度内有成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则...企业所得税按季度(每月)预付款和年度结算支付。但是,始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季度支付企业所得税时,应使用会计利润加上预售收入计算的估计利润减去上年亏损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另一种观点是,应将预售收入直接计算出的预期利润乘以适用的税率,以预缴公司所得税。这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大多数房地产公司在预付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处于亏损状态。那么,房地产公司应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产品开发周期长,并且存在未完成产品的预售,房屋和预付款项。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未开发的开发产品应首先根据估计的毛利率计算估计的毛利按季度(或每月)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顾名思义,毛利应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的余额,即期间费用,税金和附加未扣除。因此,房地产公司在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的实际利润。如果该季度中有成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并且仅根据估算的毛利预缴了公司所得税,则明显少缴了公司所得税。因此,季度预缴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包括季度利润额。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规定,“利润总额”应报告给会计核算体系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内的全部利润,可以填写根据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出的估计利润额。换句话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估计利润只是月(季度)预付所得税计算基础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每月(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2008〕635号)。将“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上的“利润总额”更改为“实际利润”,并在扣除要弥补的亏损后填写会计系统计算出的利润总额上一年度的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根据国税函[2008] 635号文的规定,宣告按季度预付款时,可以完全扣除前一年的损失。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直接根据预售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的预计利润来预付企业所得税是错误的。根据预售收入减去上年要弥补的亏损计算得出的估计利润余额,是对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