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下列收入的计算和缴纳比例为20%: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一部旨在使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能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偶然收入(中奖彩票收入)特许权使用收入(利息,股利,股利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和其他劳务收入每次劳务收入均不足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 20%)-如果每次劳务收入超过4000元,应纳税额=各项收入额*(1-20%)* 20%。《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规模,营利性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合格的工业企业的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且具有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