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符合特殊改组业务的企业合并为主体《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规定,合并后的一方无需清算。
在会计处理中,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中的相关数据基本上是根据原始帐面金额移植到合并公司的。在此过程中,“未分配利润”尚未分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在免税和重组过程中处理合并帐户以将“未分配利润”转换为股本处理,则将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转让协议生效后,应当确认企业股权收益的转让,股权变更程序完成。股权转让收入从取得股权发生的成本中扣除,为股权转让收益。“计算股权转让收入时,企业不得按照股权分配额扣除被投资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和股东的其他未分配利润。”
也就是说,如果B在C的初始投资为人民币1000万元,并且由于投资收益而使净资产高于实收资本,那么B会将其持有的45%的股权转让给A,并且年底需要结算。缴纳企业所得税(540-1000×45%)×20%= 18万元。
当然,企业所得税应在年底结算。如果B可以计算当年的更多支出,或者如果前几年有损失需要补偿,则也可以避免该所得税。
但是,税法中提到的损失概念不是公司财务报表中反映的损失金额,而是公司财务报表中的损失金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与税法有关。企业何时补所得税以弥补损失有七个方面。
1.弥补损失的期限为五年
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每年亏损,则可以使用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来弥补;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不足以补足的,可以逐年续签,但续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如果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定期减税,则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获得利润的第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的,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逐年结转赔偿额,以纳税年度为起始日。
其次,企业可以自行弥补损失,而无需税务部门的批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亏损补偿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89号)的通知,企业使用在接下来的几年中实现的利润以弥补亏损,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以弥补。2004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取消和分散管理的后续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082号)在取消审计项目后取消了本审计规定。 ,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包括预付款申报和年度申报)时,可以计算并弥补前一年的损失。尽管取消了审计,但税务机关将重点加强检查,监督和管理。
3.税收可以用来直接弥补损失
《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4〕082号)规定,纳税人在备案时可以按照上年的条件计算和弥补上一年的损失。纳税申报表(包括预付款和年度申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应首先弥补企业上年的亏损,弥补后的余额对于亏损,他们应按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公司所得税。
第四,企业可以在重组后继续弥补损失
为了鼓励某些企业进行重组和重组,税收政策可以弥补重组后符合规定条件的某些企业的原始亏损。
关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与分立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当免税合并由税务机关审核并确认后,将合并企业合并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由合并企业承担。前一年的亏损未超过法定赔偿期限的,合并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继续弥补与合并后一年实现的资产相关的收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可以在纳税年度弥补合并企业亏损的收入金额=在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之前的合并企业的收入金额×(公平合并企业净资产的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的所有净资产)公允价值)。
文件还规定,在免税企业分拆中,与分拆企业的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税收事项应由分拆企业在接受税务机关批准后继承。已经审查并确认了它们。不超过法定赔偿期的分立企业的损失,可以按照分立资产在全部资产中的比例分配,接受分立资产的分立企业应当继续弥补损失。亏损的事业单位,应当用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然有利润的,应当按照营业所适用的税率纳税;适用于企业组织的税率应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当集体或联合申报。中国每个分支机构或企业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当时,一些机构蒙受损失时,应首先使用税率相同的机构的利润进行补偿;如果没有来自税率相同的机构的利润,则可以用与亏损机构相近的税率的机构的利润来抵销。
税法规定,企业的海外业务的损益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的国内外公司之间的损益不能互相弥补。
6.税务机关补充的收入金额无法弥补损失
《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应补充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年度。按照税法的规定,但以前年度损失不得作为计算公益和救济捐赠税前扣除额的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误报损失的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2号)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查并减少超额申报的年度亏损后,企业将在当年实现利润如果是有利可图的年份,则应根据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或者应计算正常的减税或免税期。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导致实际少缴税款,应计算并返还少缴的税款;如果延误了获利年度和免税期,则重新计算获利年度和免税期。
7.因虚假举报而蒙受损失的企业应受到惩罚
企业的虚报损失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申报的损失额大于根据税收法规计算的损失额。国内外公司所得税政策均规定,如果公司故意错报损失并造成当年或相关年度应缴税款未付或少付,将被视为逃税;公司将依法或在亏损年度内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权利。尚不造成当年或者相关年度应纳税额的少缴或者少缴的,依照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