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37号公布)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条例的通知》 ”,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是纳税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通常不会自行产生个人所得税,但是与企业有关的以下情况: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其投资者则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支付工资时,如果雇员的月薪超过3500元,应预扣个人所得税。
3.企业在支付劳动报酬时,应根据其收入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4.企业举行有价销售时,应预扣已支付的奖金,并支付偶然收入的20%的个人所得税;
5.发生利润分配或股权转让时,企业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第二条,合伙企业的每一合伙人均为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作伙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采用“税前先分配”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本法的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中,常驻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设立但在中国境内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使用企业注册地作为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根据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创收组织。
根据上述政策,首先是合伙企业采用“税前先分配”的原则缴纳所得税,每个合伙人均作为纳税人。合伙人是自然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作伙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在中国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的注册地是纳税地。因此,合伙企业采取“税前先分配”的原则,合伙企业的法定合伙人在其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