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下列收入的计算和缴纳比例为20%: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一部旨在使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能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将被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非居民企业不应用此优惠政策。